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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役军人因战、因公、因病致残的,按照国家规定评定残疾等级,发给残疾军人证,享受国家规定的待遇和残疾。因工作需要继续服现役的残疾军人,由所在部...
残疾赔偿金的性质是指对因残疾而导致的收人减少或者生活来源丧失给予的财产损害性质的赔偿。 根据《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二十五条规定,残疾赔偿金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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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军人赔偿优惠条例》,综合考虑残疾军人医疗期满后的器官缺损、功能障碍、心理障碍和对医疗护理的依赖程度,将现役军人战斗、因公(包括职业病)的残疾等级评价标准从重到轻分为1~10级,其中1~6级同时适用于因病残疾的义务兵和初级士官。(一)具有下列残情之一,器官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其器官不能代偿,存在特殊医疗依赖和完全护理依赖的,为一级:1、植物状态;2、极重度智能减退;3、四肢瘫肌力3级或三肢瘫肌力2级;(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特殊医疗依赖和大部分护理依赖的,为二级:1、重度智能减退;2、后组颅神经双侧完全麻痹;3、三肢瘫肌力3级或截瘫、偏瘫肌力2级;4、器质性精神障碍、精神分裂症经系统治疗终结后,劳动、生活和社交能力基本丧失;5、双前臂缺失或双手功能完全丧失;
车祸人身伤残赔偿标准是 就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中责任主体如何准确认定的问题,该司法解释将机动车管理人纳入到过错责任的主体范围之内,明确规定挂靠情形下的责任主体为挂靠人和被挂靠人。同时,针对套牌车、拼装车以及报废车等机动车上路行驶的现象,该司法解释明确规定,如果被套牌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同意他人套牌的,应当与套牌机动车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承担连带责任;拼装车、报废车被多次转让的,则所有的转让人和受让人共同承担连带责任。 就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中如何合理确定责任主体的赔偿范围问题,为实现受害人的损失填补和其他道路交通参与人的经济负担之间的利益平衡,该司法解释对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作出解释性规定,有效地解决了长期以来实践中有所争议的医疗费用、精神损害等损失属于“人身伤亡”还是“财产损失”、交强险应否赔偿精神损害以及精神损害在交强险中的赔偿次序等一系列问题。 为妥善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中保险制度与侵权责任的关系,该司法解释规定,在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并存的情况下,先由交强险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再确定侵权人的侵权责任,然后由商业三者险保险公司依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最后再由侵权人依照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承担剩余的侵权责任。 诉讼程序方面,为减少当事人的诉累,该司法解释明确规定,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中,人民法院应将交强险保险公司列为共同被告,但保险公司已经赔偿且当事人无异议的除外;如果当事人请求的,则人民法院应当将商业三者险保险公司列为共同被告。
一级因战残疾抚恤金标准60210元;因公残疾抚恤金标准58310元;因病残疾抚恤金标准56400元;二级因战残疾抚恤金标准54490元;因公残疾抚恤金标准51620元;因病残疾抚恤金标准49690元;三级因战残疾抚恤金标准47810元;因公残疾抚恤金标准44930元;因病残疾抚恤金标准42080元;四级因战残疾抚恤金标准39180元;因公残疾抚恤金标准35370元;因病残疾抚恤金标准32500元;五级因战残疾抚恤金标准30610元;因公残疾抚恤金标准26760元;因病残疾抚恤金标准24850元;六级因战残疾抚恤金标准23920元;因公残疾抚恤金标准22630元;因病残疾抚恤金标准19120元;七级因战残疾抚恤金标准18170元;因公残疾抚恤金标准16260元;八级因战残疾抚恤金标准11470元;因公残疾抚恤金标准10500元;九级因战残疾抚恤金标准9530元;因公残疾抚恤金标准7650元;十级因战残疾抚恤金标准6690元;因公残疾抚恤金标准573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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