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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保险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保险合同应当包括下列事项: (一)保险人的名称和住所; (二)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以及人...
保险合同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被保险人、被保险人及其名称或住所; 二是保险责任; 三是保险标的; 四是保险期间; 5、保险费和支付方式;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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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保险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保险合同应当包括下列事项: (一)保险人的名称和住所; (二)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以及人身保险的受益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 (三)保险标的; (四)保险责任和责任免除; (五)保险期间和保险责任开始时间; (六)保险金额; (七)保险费以及支付办法; (八)保险金赔偿或者给付办法; (九)违约责任和争议处理; (十)订立合同的年、月、日。
保险法规定,投保人随时可以解除保险合同,保险法另有规定或者保险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根据《保险法》第十五条规定,除本法另有规定或者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可以解除合同,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第十六条 第 一、二款规定,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我找到保险公司保险合同样本的内容。甲、乙双方本着自愿、平等、互利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充分协商,就甲方指定乙方为中新苏州工业园区市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独墅湖隧道运营期项目(以下统称“本项目”)的承保人,乙方为甲方提供相应保险服务达成以下协议: 一、定义: (一)被保险人甲方为本项目的被保险人。 (二)保险人乙方为本项目的保险人。 (三)经纪公司甲方聘请江泰保险经纪有限公司为保险经纪人,为甲方苏州工业园区独墅湖隧道正常运行一切险项目提供保险经纪服务。 二、合同组成1.下列文件应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1)本保险合同; (2)保险单及批单(3)中标通知书; (4)保险谈判达成的书面协议; (5)投标文件澄清及投标文件(6)招标文件答疑及招标文件(7)形成合同的其他有关文件。2.上述文件互为补充和解释,如有不清或互相矛盾之处,以上面所列顺序在前的为准,但双方有特别约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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