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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劳动法》第六十一条规定: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
女职工特殊期间的法律保护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因怀孕、分娩、哺乳而降低工资、辞退、终止劳动或者雇佣合同;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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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员工三期内享有法律特殊保护,一般情况下单位不得与其解除劳动合同,但若存在《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情形,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相关法律: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第四十二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我国专门制定了《女职工保护特别规定》,在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女职工孕期劳动的特别保护、产假和哺乳假的时间、工资待遇、性骚扰防范及女职工权益维护等多个方面规定了对女职工的特别保护,以减少和解决女职工在劳动中因生理特点造成的特殊困难,保护女职工健康。比如,女职工产检请假,算作正常工作时间,单位不能扣工资。
女职工的特殊保护是指根据女性的生理特征和教育孩子的需要,保护女性在劳动中安全和健康的措施的总称。其主要内容包括: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劳动和其他禁止从事的劳动,不得安排女职工在经期高处、低温、冷水作业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劳动。女职工怀孕期间,哺乳期间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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