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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垃圾填埋场属于地方环卫局管理,属于福利用地,不用收取土地使用税的。 对于公园、名胜、寺庙及文教、卫生、社会福利等单位使用的土地,城镇、街...
这个压缩包包括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和物价局出台的收费标准。新政策规定,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费不再直接向城市居民户征收,改由市民缴纳消费时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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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垃圾处置费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r》(国税函[2005]1128号)明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单位和个人提供的垃圾处置劳务不属于营业税应税劳务,对其处置垃圾取得的垃圾处置费,不征收营业税。在企业所得税上企业从事前款规定的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城区范围内所有机关、企业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部队、个体经营者、居民、暂住人口,均应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 市建设委员会具体负责城区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工作,并可委托有关单位代征。 财政、物价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区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有关工作。 城区生活垃圾处理费按照下列方式征收: (一)财政拨款的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的生活垃圾处理费由同级财政部门代征。 (二)城区暂住人口、市直企业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中央和省属驻济机关及企事业单位、部队、客运车辆、货运车辆的生活垃圾处理费由市环境卫生管理处代征。 (三)航运船舶、港口、码头的生活垃圾处理费由市航运部门代征。 (四)城区居民的生活垃圾处理费由济宁华润燃气有限公司代征。 (五)市建设委员会委托市中区人民政府、任城区人民政府、济宁高新区管委会,分别负责本辖区旅店业、餐饮业、歌舞厅、美容、美发、洗浴等服务场所;服装、装饰材料等零售商店,服装、小商品等批发市场,木材、钢材、装饰材料等建材市场,集贸、农贸市场和经批准的临时占道摊点;火车站、汽车站候车室、经营性停车场、区属机关和企事业单位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工作。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征收标准为: (一)居民按每户每月6元缴纳,暂住人口按每人每月2元缴纳。 (二)机关、企业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部队所有在职人员(包括正式工、合同工、临时工、季节工)按每人每月3元缴纳。 (三)旅店业(包括宾馆、饭店、培训中心、旅馆及招待所等),按每个床位每月3元缴纳,其附属的餐饮经营,不再缴纳。 (四)餐饮业、歌舞厅、美容、美发、洗浴等服务场所,按营业面积每平方米每月1.5元缴纳。 (五)客运车辆(不包括城市公交车辆)按每车每月15元缴纳;货运车辆按核定吨位每车每月每吨1元缴纳;航运船舶按核定吨位每艘每次每吨0.1元缴纳。 (六)服装、装饰材料市场等零售商店按营业面积每平方米每月0.5元缴纳;服装、小商品等批发市场,木材、钢材、装饰材料等建材市场,按营业面积每平方米每月0.3元缴纳;集贸、农贸市场和经批准的临时占道摊点,按每个摊位每天0.5元缴纳。
(一)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仲裁机构依法作出的裁决和调解书,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判决、裁定以及国外仲裁机构裁决的,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1.没有执行金额或者价额的,每件交纳50元至500元。 2.执行金额或者价额不超过1万元的,每件交纳50元;超过1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按照1.5%交纳;超过5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超过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1%交纳。 3.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第四款规定,未参加登记的权利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按照本项规定的标准交纳申请费,不再交纳案件受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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