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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对补偿标准有争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用土地的人民政府裁...
申请裁决的法定程序: 1、首先应向市、县级人民政府申请协调;协调申请要有明确的要求,标准争议的事实依据和证据,科学的计算依据和统计标准。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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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裁决程序 第一步:向市、县人民政府递交协调申请:申请中应该说明认为补偿太低的事实依据。 第二步:向批准征收该土地的政府递交裁决申请; 第三步: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如果当事人对裁决不服,应该在收到裁决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征地补偿申请裁决是:向市、县人民政府递交协调申请,协调申请要有明确的要求、争议的事实依据和证据;协调不成或自申请协调之日起60日内不予协调的,应当向批准征收该土地的政府递交裁决申请;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但国务院裁决除外。
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凡是对征地补偿标准有争议的,均可申请协调和裁决。一般先由市县级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再向批准征地的机关申请裁决。申请人应是征地相对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如果当事人对裁决机关作出的裁决决定不服,仍然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征地补偿安置争议裁决是批准征地的人民政府的职责,涉及政府办公厅、法制机构和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三个单位的职能。征地补偿安置争议协调、裁决办法遵循以下原则:一是要确保公正性;二是要体现便民原则;三是程序透明,要实行“阳光操作”;四是要体现专业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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