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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对补偿标准有争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收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决。土地权利人对土地管理部门组织实施过程中确定的...
(一)申请裁决的范围 申请裁决可以对年产值补偿标准、倍数补偿标准、附着物补偿标准三项申请裁决,只要对其中一项有争议的则构成补偿标准争议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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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步:向市、县人民政府递交协调申请:协调申请要有明确的要求,标准争议的事实依据和证据,科学的计算依据和统计标准。第二步:向批准征收该土地的政府递交裁决申请:协调不成或自申请协调之日起60日内不予协调的,向批准征收该土地的政府(国务院或省级政府)申请裁决。第三步: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如果当事人对裁决机关作出的裁决不服,还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但国务院裁决除外。
行政裁决一般应遵循以下程序:1。申请是指民事纠纷的一方或双方向人权行政机关提出解决纠纷的请求。申请一般应具备以下条件:一是申请人必须是民事权益有争议的当事人或其法定代理人;二是申请是向相关行政主体提出的;三是申请符合法定形式要求,如法律规定必须提交申请书等文件;第四,申请必须在法定期限内提出 .2、立案。行政裁决机构收到当事人申请后,应当审查申请,受理符合条件的;不符合条件的,行政裁决机构不予受理,应当通知申请人,并告知其理由。行政机关立案后,应当通知民事纠纷申请人和对方,并要求对方提交相关材料。收到裁决申请后,民事争议当事人应当在规定期限内提交答辩书及相关证据材料。答辩在行政裁决过程中极其重要。一方面可以帮助对方了解申请人争议的事实和理由,从而进行辩护,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有利于裁决机构了解真相,查明事实,做出正确的裁决。对方不答辩的,行政机关可以径行裁决。收到答辩书后,行政裁决机关应当对有争议的事实、证据材料进行审查,并进行补充调查或者鉴定。对交通事故、医疗事故、环境污染、产品质量等技术争议进行调查、勘验或鉴定至关重要。行政裁决机关将所有的事实、证据材料进行综合分析研究,如果尚有疑问或经当事人请求,可举行公开听证,由当事人双方当面陈述案情,相互辩论、举证、质证,以查明案情。经审理,行政裁决机关应当根据事实、法律、法规作出裁决。行政裁决机关制作并送达双方的裁决书应当载明双方的姓名、地址、争议内容、争议裁定及其理由和法律依据,并注明是否为最终裁决。如果不是最终裁决,应当说明当事人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诉讼的期限和受理机关。判决生效后,争议当事人应当自觉履行,否则由判决机关依法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果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对"补偿标准"有争议的,即进入争议协调、裁决程序。需要指出的是,除了"补偿标准"外,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不得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其他内容提出异议。但是,即使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提出了征地补偿、安置争议,也不影响征用土地方案的实施。如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不停止执行所争议的具体行政行为一样。不同的是,这里没有可以停止执行的"例外情形"。 (1)协调。对补偿标准有争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协调。"协调",即"协商调解",属于非诉讼解决争议(ADR)的一种方法。《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对协调的具体步骤没有特别规定,由主持协调的政府裁量确定。"协调"程序简便灵活,如能够解决争议,与诉讼相比,则它具有低成本、高效率的特点。 (2)裁决。如对补偿标准争议协调不成的,则由批准征用土地的政府裁决。依照《土地管理法》的规定,这里的"批准征用土地的政府"是指国务院和省级政府。裁决程序如何进行,《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都没有具体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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