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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过失行为是指医务人员在医务活动中因违反了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不是主观故意而是客观上有过失造成患者损...
非医疗过失纠纷的概念是医务人员在诊疗护理过程中未存在过失,由于医疗上的原因或医疗以外的其他原因,而导致病员遭受不良后果的医疗纠纷。产生往往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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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过错,属于过错的一种。对医疗过错概念的判断,在学理上有新旧过失理论之区分。所谓旧过失理论,乃是将过失与故意相提并论,认为过失与故意同属应加责罚的行为人的主观恶意。故意为积极的恶意,过失为消极的恶意。若行为与结果间有相当因果关系,而行为人对于结果的发生,有预见的可能,并应预见而未预见或者说应注意而未注意的,即应负过失责任。新过失理论,则认为过失不仅指应加责罚的心理状态,还应就行为的客观状态是否适当加以斟酌判断。即除行为与结果之因果关系及预见可能性之外,尚须就行为在客观上有无过错,加以审认。具体医疗过错而言,判断医方有无过错,应就医方是否已尽客观上的注意义务为标准,亦即应就是否采取避免结果发生的适当措施而判断。基于新过失理论的合理性,该理论得到了广泛的确认。这就要求在讨论医疗过错的认定时,首先要对医疗行为所存在的特殊判断标准予以准确认识。这个标准就是“医疗水准”。即,医师在进行医疗行为时,其学识、注意程度,技术以及态度均应符合具有一般医疗专业水准的医师在同一情况下所应遵循的标准。
医疗过错,属于过错的一种。在依据医疗水准判断医方的过错时,必须注意区分医疗水准与医学水准。
临床上常用的麻醉方法局部麻醉;椎管内阻滞麻醉及全身麻醉三种。下文所述是各种麻醉方式的医疗过失的常见情形。 1、局部麻醉 局部麻醉简称局麻,是各科手术治疗时采用最多的一种简而易行的麻醉方式。局麻一般是比较安全可靠的,但也常因用药量过大,药物浓度过高,药物误入血管内等因素造成医疗过失。如大量麻醉药误注射血管内,常可引起全身麻醉药中毒的反应,急救不及时可导致患者死亡。发生中毒症状和其它不良后果时,应根据对患者造成危害的程度及事故发生的具体情节综合判断过失的性质。 对特异性体质者,用麻醉药过敏发生不良后果,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不应追究医务人员的责任,而是属医疗意外。 2、椎管内阻滞麻醉 椎管内阻滞麻醉可依据药液所到达的解剖部位与所作用的神经结构,区分为蛛网膜下腔脊神经根传导阻滞与硬膜外传导阻溃两大类。椎管内麻醉常见的过失有:因注入药量过大而发生过高平面阻滞;因操作技术不当注入药物后,未及时观察,发生全脊椎麻醉;操作中断针,折管;椎管内误注药物,将非麻醉药注入椎管;椎管内注入过量的血管收缩剂;操作中未按无菌技术原则造成感染;疏忽椎管内麻醉的禁忌症,包括脊椎结核、病理性脊集骨折、脊椎部位癌的转移、脊柱畸形、背部皮肤细菌和真菌的挟染病灶、血压过低或过高的患者等。 硬膜外麻醉时,腰穿针穿透硬脊莜,药物误注入脊髓腔,将造成全脊髓麻醉的严重后果。一旦发生这样的事故,就要全力抢救,如抢救不得力,造成患者死亡应属责任或技术事故。 3、全身麻醉 全身麻醉给药途经有两种:一是由呼吸道吸入给药。二是静脉内注射给药。全身麻醉常见的医疗过失有以下几种:全麻用药量过大,麻醉过深,造成不可逆性的复苏;全麻手术后患者未复苏,或复苏不完全,呕吐物吸入气管引起窒息死亡,或造成吸入后引起肺炎等,是全麻过程中及麻醉后常见的过失;使用麻醉机全麻技术操作中,误接插管,麻醉机活瓣失灵,手术前未行常规检查而造成患不良后果;静脉麻醉药误入动脉内可造成肢体坏死等严重后果;吸入性全麻药物(开放点滴时),灼伤患者眼睛、咽喉,上呼吸道等造成的不良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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