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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医疗过失是指什么医疗过失行为是指医务人员在医务活动中因违反了医疗卫生管理、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不是主观故意而是客观上...
医疗过失行为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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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这一损害是患者到医疗机构寻求治疗时由医疗机构附加给患者的。因此,医疗机构有责任采取及时有效的措施避免和防止对患者身体健康造成的损害。 二、医疗过失应当如何认定 医务人员有下列行为的,应当认定为有过失: (一)违反卫生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 (二)违反卫生技术规范、常规的; (三)医疗服务水平未达到相同条件下合格医务人员所应达到
医疗过失是指在为患者诊治疾病过程中出现了问题,它背离了医学科学实践活动的目的,扭曲了医疗行为的意图,从根本上说它是医疗行为的负性结果。医疗过失包括医疗事故和医疗差错纠纷,是指引起纠纷的原因来自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的过失行为,医方未尽其应尽的注意义务,可以认定为存在医疗过失,如因此导致损害发生的,应承担赔偿责任。医方履行了相应的专家注意义务,不存在医疗过失,患者遭受的损失就不能认为是医疗过失所致,医方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医师、医务人员和其他工作人员在内,其在诊疗过程中产生的医疗过失行为,均系履行职务行为,应由当事医疗机构承担责任。医疗过失行为是根据当事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的职称和岗位责任、其应具有相应的诊疗护理行为能力和注意义务,在具体的医疗活动中,因主观上缺乏必要的谨慎而未履行注意义务的一种行为状态。 同时,作为判断医疗过失的还有与具体标准对应的抽象标准,就是指其确定医疗行为所应具备的一般注意程度的标准,依该标准达不到注意程度的,认定行为存在过失。 在缺乏法律、规章或规范的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应依据具体医疗行为发生时临床医学实践中的医疗水准,即一般医疗专业水准,作为确定医疗行为人注意义务的基准,并考虑医疗行为的专门性、地域性、紧急性等因素,综合判断某项具体医疗行为是否存在过失。
临床上常用的麻醉方法局部麻醉;椎管内阻滞麻醉及全身麻醉三种。下文所述是各种麻醉方式的医疗过失的常见情形。 1、局部麻醉 局部麻醉简称局麻,是各科手术治疗时采用最多的一种简而易行的麻醉方式。局麻一般是比较安全可靠的,但也常因用药量过大,药物浓度过高,药物误入血管内等因素造成医疗过失。如大量麻醉药误注射血管内,常可引起全身麻醉药中毒的反应,急救不及时可导致患者死亡。发生中毒症状和其它不良后果时,应根据对患者造成危害的程度及事故发生的具体情节综合判断过失的性质。 对特异性体质者,用麻醉药过敏发生不良后果,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不应追究医务人员的责任,而是属医疗意外。 2、椎管内阻滞麻醉 椎管内阻滞麻醉可依据药液所到达的解剖部位与所作用的神经结构,区分为蛛网膜下腔脊神经根传导阻滞与硬膜外传导阻溃两大类。椎管内麻醉常见的过失有:因注入药量过大而发生过高平面阻滞;因操作技术不当注入药物后,未及时观察,发生全脊椎麻醉;操作中断针,折管;椎管内误注药物,将非麻醉药注入椎管;椎管内注入过量的血管收缩剂;操作中未按无菌技术原则造成感染;疏忽椎管内麻醉的禁忌症,包括脊椎结核、病理性脊集骨折、脊椎部位癌的转移、脊柱畸形、背部皮肤细菌和真菌的挟染病灶、血压过低或过高的患者等。 硬膜外麻醉时,腰穿针穿透硬脊莜,药物误注入脊髓腔,将造成全脊髓麻醉的严重后果。一旦发生这样的事故,就要全力抢救,如抢救不得力,造成患者死亡应属责任或技术事故。 3、全身麻醉 全身麻醉给药途经有两种:一是由呼吸道吸入给药。二是静脉内注射给药。全身麻醉常见的医疗过失有以下几种:全麻用药量过大,麻醉过深,造成不可逆性的复苏;全麻手术后患者未复苏,或复苏不完全,呕吐物吸入气管引起窒息死亡,或造成吸入后引起肺炎等,是全麻过程中及麻醉后常见的过失;使用麻醉机全麻技术操作中,误接插管,麻醉机活瓣失灵,手术前未行常规检查而造成患不良后果;静脉麻醉药误入动脉内可造成肢体坏死等严重后果;吸入性全麻药物(开放点滴时),灼伤患者眼睛、咽喉,上呼吸道等造成的不良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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