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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过失行为如何处理

2021-11-30
重大医疗过失行为有三种:导致患者死亡或可能发生二级以上医疗事故;造成3人以上人身伤害的后果;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重大医疗过失不适用当事人申请处理程序和当事人协商处理(民事责任除外),处理机关应当是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法院:不属于当事人协调处理范围(民事责任除外),当事人自行协商无效。当事人协商解决时,医生在解决后7日内履行报告义务,需要鉴定的由双方共同委托鉴定。鉴定费由双方协商预付并承担。在争议解决之前,卫生行政部门没有主动处理的责任。对于重大医疗过失事件,医生应在12小时内报告,卫生行政部门应组织调查,医疗事故判定或移交医学会鉴定费由医生承担。可见,允许当事人协调解决重大医疗过失事件以外的民事责任,否定医疗卫生行政部门的法定职责,违背法律意义。不适用于当事人向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解决的程序。虽然当事人可以据此申请处理,但申请后应适用重大医疗过失的处理程序。

相关法规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十四条 发生下列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医疗机构应当在12小时内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一)导致患者死亡或者可能为二级以上的医疗事故; (二)导致3人以上人身损害后果; (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条 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医疗机构关于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报告或者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要求处理医疗事故争议的申请后,对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应当交由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医患双方协商解决医疗事故争议,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由双方当事人共同委托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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