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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重大医疗过失行为时,医疗机构必须在过失行为发生后的12小时以内向所在地的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医疗过失行为导致患者死亡或可...
1、发生医疗过失行为时,医疗机构必须在过失行为发生后的12小时以内向所在地的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医疗过失行为导致患者死亡或可能为二级以上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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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过失是指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的医疗行为。确定医疗行为是否有过错的关键在于医疗行为是否违反了相关的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诊疗规范、常规和主观故意。衡量医疗行为主体是否有过错,不能靠主观推断,要靠认真科学的鉴定。
医疗过失行为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医疗过失行为的认定医疗服务是一种以人的躯体或精神治疗为标的的特殊技术服务,医方承担侵权责任或违约责任都要以行为中有过失为前提。所以在发生了医疗事故争议后,医方是否要承担责任,承担多大的责任,其关键就是要看医方在提供诊疗服务的过程中是否有过失行为以及过失的程度。㈠过失与过失行为过失是过错的一种,对于过错的概念,学术界有三大派别,一是主观说,认为过错在本质上是一种应受非难的个人心理状态;二是客观说,认为过错并非在于行为人的主观心理状态具有非难性,而在于行为具有应受非难性,行为人的行为如果不符合某种行业标准即为过错;三是主客观混合说②。笔者比较赞同第三种观点,因为人的行为是受人的主观意识支配的,但它必然要通过一定的行为来表现出来,而且法律只能以客观事实为自己的研究对象。过失指的是一种内部心理活动,是指行为人通过违反义务的行为所表现出来的一种应受非难的心理状态③。而过失行为则是在这种过失心理支配下产生的一种应受法律谴责的行为。过失是心理学研究的范畴,民法上讲的过失实际上指的是过失行为。㈡医疗过失与医疗过失行为对于医疗过失行为的定义,我国法学界目前还没有一个统一的概念,有人认为是指医务人员应当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严重不良后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的心理态度④。也有学者认为是指医护人员在医疗过程中违反业务上必要的注意义务,从而引起对患者生命、身体伤害的情形⑤。但是在临床实践中,很多的不良后果是能够预见到的,但为了尊重和满足患者的康复期望,也为了医学的进步,当事医师根据自己的学术经验,认为有把握并且依据自己经验相信能够避免不良后果发生时(并非是放任,也不是对患者健康权的消极不保护)往往是应当鼓励其施行该行为的,医学的进步也是要依靠这些经验的积累,但这种情形依第一个概念是一种要受谴责的行为,故显得有些不妥。第二个概念实际上仍然是客观说,没有完全涵盖医疗过失行为的全部含义。笔者认为,医疗过失行为的定义也应同一般过失行为的定义相一致,就是同样要将医疗过失行为的概念与医疗过失的概念相区别。即,医疗过失是指医务人员主观上缺乏职业所必要的理智、谦和、谨慎;而医疗过失行为是指在过失心理状态下产生的应受到法律谴责的非常医疗行为,也就是当事医务人员的职称和诊疗行为能力具有了岗位责任和当时情形的要求,但因主观上缺乏必要的谨慎而没有履行注意义务的一种行为状态。㈢医疗过失行为的构成要件检验当事人的行为状态是否是过失行为只能采用客观的标准来衡量,当事人违反了这个客观标准,就是过失行为;符合这个客观标准就不是过失行为。医疗过失行为的构成要件就是衡量一个医疗行为是否是过失行为的标准。医疗过失行为的构成在法理上必须要满足以下4个要件:1.行为人有法定的注意义务医务人员之所以能成为救死扶伤的职业人,就是因为其具备了从事医务工作的必要条件,政府通过法律在允许其执业的同时也赋予其相应的执业义务,以此来保护患者的利益。法律规定医务人员的注意义务既包括了宪法和法律的普遍性规定(它是作为每一个公民都要遵守的规则),也包括医护人员执业与业务方面规章制度所确立的一般性义务,还包括诊疗行为实施过程中的每一项具体义务。一旦医患双方发生了接触,医方行为人就产生了有约束的注意义务,这种义务随着诊疗行为的进行而有着不同的内容。例如在查房问题上,卫生部《医院工作制度》中就具体规定了科主任、主任医师、主治医生和住院医师的具体查房内容。它是医务人员的法定注意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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