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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迹鉴定对方提供检材不具备鉴定条件

2022-08-20
文书鉴定需要鉴定的内容通常都是案件审理过程中的决定输赢的关键证据,有时候鉴定方向错了,整个案件也就跟着错了。如我院白土岗法庭曾有一个案件,原告以一个房产协议起诉,庭审中被告也拿出一份协议,签名字迹都相同,内容却大为不同,且都声称自己持有的为原件,原告称并未在被告协议上签名,遂申请笔迹的同一性鉴定。技术科人员在案件的审查过程中依据经验发现,原告申请鉴定的被告所持有的协议乃是一份伪造件,是用现在先进的彩色复印技术,签名和指纹都为原版,只是内容更改了,如果单单进行同一性鉴定,结论必定对原告不利,最终可能导致整个案件的错误判决。经向当事人释明纸张的厚薄,彩印的指纹与原件色泽有差别等存在问题,“心虚”的当事人不再要求鉴定,案件以调解结案。笔者认为遇到情况法院应该行使释明权,告知伪造证据应承担的法律后果,或选择正确的鉴定方向,以免走入误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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