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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迹鉴定对检材的要求是必须是原件。笔迹检验案件的样本材料原则上应为原件,印章印文检验案件和书写时间鉴定案件的样本材料必须为原件。收集的样本材料要全面、充分样本材料要有足够的数量,才能更多、更好地暴露出被鉴定人(物)的特性、特征,鉴定人才能够全面利用这些特性、特征,从中找出一定的规律,以便更全面地与检材进行比较检验,从而得出科学准确的鉴定结论。
笔迹鉴定需要向鉴定机构提供检材与样本: 1、检材特征。发现书写动作局部特征,要对检材字迹逐字、逐画进行对照观察,找出其书写动作的规律性,其中非规范性的部分即是特征。 2、样本特征。初步判定检材笔迹特征之后,可以此为依据,按照上述顺序和方法确定样本笔迹特征。与检材笔迹相同的特征和不同的特征都要全面寻找、对照。
笔迹鉴定一般情况下需要向鉴定机构提供3到5份左右的检材,当事人如果无法提供送检材料的话,可以向司法鉴定机构表明案件调取原件有困难的原因,由司法鉴定机构派人到现场拍照或者有出处者签字盖章提供复印件也是可以的。而且笔迹鉴定一定要到公安机关的刑事鉴定中心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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