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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分子除了在犯罪后可以成立自首外,还有一种特别情况也构成自首,也称“准自首”或者“余罪自首”,是指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
自首可以分为一般自首与特别自首两种。成立一般自首,需要具备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这两个条件。自动投案,是指犯罪分子在犯罪之后归案之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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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立一般自首的条件有以下两个: 1.自动投案 自动投案是自首成立的前提条件。所谓自动投案,是指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机关发觉,或者虽被发觉,但犯罪嫌疑人尚未被询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主动、直接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人民法院投案。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列情形也应视为自动投案:(1)犯罪嫌疑人向其所在单位、城乡基层组织或者其它有关负责人员投案的;(2)犯罪嫌疑人因病、伤或者为了减轻犯罪后果,委托他人先代为投案,或者先以信电投案的;(3)罪行尚未被司法机关发觉,仅因形迹可疑,被有关组织或者司法机关盘问、教育后,主动交代自己的罪行的;(4)犯罪后逃跑,在被通辑、追捕过程中,自动投案的;(5)经查实确已准备去投案,或者正在投案途中,被公安机关捕获的;(6)并非出于犯罪嫌疑人主动,而是经亲友规劝、陪同投案的;(7)公安机关通知犯罪嫌疑人的亲友,或者亲友主动投案后,将犯罪嫌疑人送去投案的,等等。 犯罪嫌疑人主动投案后又逃跑的,不能认定为自首。 2.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犯罪分子自动投案之后,只有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才足以证明其悔罪服法,为司法机关追诉其所犯罪行提供客观根据,使追究犯罪刑事责任的诉讼活动得以顺利进行。因此,如实地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成立的基本条件。把握自首成立的这一条件,应请注意的问题有:(1)投案人供述的必须是犯罪的事实。投案人因法律认识错误而交待违法行为或违反道德规范行为的事实,不构成自首。(2)投案人所供述的必须是自己的犯罪事实,也即自己实施并应由本人承担刑事责任的罪行。投案人所供述的犯罪,既可以是投案人单独实施的,也可以是与他人共同实施的;既可以是一罪,也可以是数罪。根据有关司法解释,犯有数罪的犯罪嫌疑人仅如实供述所犯数罪中部分犯罪的,只对如实供述部分的犯罪行为,认定为自首。共同犯罪中的犯罪嫌疑人,除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还应当供述所知的同案犯,主犯则应当供停所知其他同案犯的共同犯罪事实,才能认定为自首。(3)投案人必须如实供述所犯罪行,即犯罪分子应按照实际情况彻底供述所实施的罪行,根据有关司法解释,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指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后,如实交待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如果犯罪人在供述犯罪的过程中推诿罪责,保全自己,意图逃避制裁;大包大揽,庇护同伙,意图包揽罪责;歪曲罪质,隐瞒情节,企图蒙混过关;掩盖真相,避重就轻,试图减轻罪责;等等,均属不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不能成立自首。此外,根据有关司法解释,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后又翻供的,不能认定为自首,但在一审判决前又能如实供述的,应当认定为自首。
根据刑法第67条第2款的规定,特别自首的成立条件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特别自首的成立条件有哪些?1、特别自首的主体必须是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这里的强制措施是指我国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和逮捕等措施。所谓正在服刑的罪犯,是指已经人民法院判决,正在被执行所判刑罚的人。只有上述三种人,才能构成特别自首的主体。 2、必须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这有两方面的内容:一是所供述的必须是本人已经实施但司法机关还不知道、不了解或尚未掌握的犯罪事实;二是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所供述的罪行在犯罪性质或者罪名上与司法机关已经掌握的罪行不同。
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特别自首的设立条件:特别自首的主体必须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犯罪分子。这里的强制措施是指中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拘留、保释、监视居住、拘留、逮捕等措施。所谓的服刑罪犯,是指人民法院判决并受到处罚的人。只有上述三种人才能构成特别自首的主体。我们认为,行为人在被公安机关行政拘留期间如实承认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应当设立特别自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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