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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及登记结算业务办法第七十条包含些什么内容?

2022-09-08
融入方违约,根据《业务协议》的约定须处置标的证券的,对于无限售条件股份,通过上交所进行处置的,证券公司按以下程序处理:(一)证券公司应及时通知交易双方并报告上交所;(二)T日证券根据《业务协议》约定,向上交所交易系统提交违约处置申报;(三)T日违约处置申报处理成功后,T+1日起证券公司即可根据《业务协议》的约定处置标的证券,卖出成交后,证券公司应当在当日根据中国结算分公司的要求提交申报数据。处置所得优先偿付融出方。证券公司应当根据《业务协议》的约定将偿付资金划付到融出方对应的账户;(四)违约处置后,证券公司应向上交所提交终止购回申报。质押标的证券及相应孳息如有剩余的,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终止购回申报解除剩余标的证券及相应孳息的质押登记;(五)违约处置完成后,证券公司向上交所、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和中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提交违约处置结果报告。对于仍处于限售期的有限售条件股份,证券公司应当按照《业务协议》的约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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