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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行政诉讼管辖法院管辖权的范围具体如下: 以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作为被告的专利行政案件,由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下列第一审行政案件由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管辖: (一)不服国务院部门作出的有关专利、商标、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等知识产权的授权确权裁定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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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知识产权诉讼是指在人民法院进行的,涉及知识产权的各种诉讼的总称,包括知识产权民事诉讼、知识产权行政诉讼和知识产权刑事诉讼。 2、受理范围:知识产权民事和行政案件,包括专利、职务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等技术类民事和行政案件;以及对国务院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政府所作的涉及著作权、商标、不正当竞争等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行政案件,涉及知名商标认定的民事案件。
1、级别管辖: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的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该条体现的是人民法院的级别管辖,即关于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的第一审在中级人民法院,第二审在高级人民法院。 2、地域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适用地域管辖。即“侵权实施地、侵权复制品储藏地或者查封扣押地、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我国行政诉讼的级别管辖分为:基层法院的管辖、中级法院的管辖、高级法院的管辖、最高法院的管辖。 《行政诉讼法》关于行政诉讼基层法院管辖,规定为:基层法院管辖第一审行政案件。除法律规定应由上级法院管辖的行政案件这一特殊情形以外,行政案件都应由基层法院负责管辖。诉讼法第14条规定,发明专利权案件、海关处理的案件,以国务院各部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为被告的案件,以及本地区内重大、复杂和案件,要由中级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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