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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照我国《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当事人提起的离婚诉讼,原则上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
《行政诉讼法》第十四条规定: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行政案件。第十八条规定: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经复议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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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行政复议维持法院管辖第二十六条“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是共同被告
刑事诉讼法中管辖的种类有:级别管辖;地域管辖刑事案件由犯罪地人民法院管辖,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审判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被告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专门管辖。
新行政诉讼法(于2014年11月1日通过,于2015年5月1日起正式实施),新修订的行政诉讼法修改了关于管辖范围行政诉讼的管辖范围和条件的规定,强化了行政相对人的诉权保障,主要表现在: 1、排除和减少行政机关对司法的干扰,将级别管辖权上收——新行政诉讼法第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为被告的行政案件、海关处理的行政案件,由中级法院管辖。 2、经过复议的案件,无论是否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给予行政相对人选择权——新行政诉讼法第十八条,可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3、确认和吸收了行政案件的特殊管辖规原则:跨区域管辖原则——新行政诉讼法第十八条规定: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审判工作的实际情况,确定若干人民法院跨行政区域管辖行政案件。 4、明确管辖权争议的可操作性规定——新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 5、吸收了司法实践的经验性原则:指定管辖——第二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按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第二十四条规定:上级人民法院有权审理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下级人民法院对其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认为需要由上级人民法院审理或者指定管辖的,可以报请上级人民法院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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