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1987年8月5日国发(1987)71号发布《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第十一条:个体工商户歇业时,应当办理歇业手续,缴纳营业执照。自行停...
无论是商标标识相同或近似、商品的相同或类似,还是相关公众的范围及其一般认识的确定、商标显著性的判定均主要由法官的判断来完成。但法官的判断是通...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商标的混淆行为主要分为两大类型,一类是错误性混淆,另一类是联想性混淆。而其具体的混淆行为,我国法律相关的规定。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5条的规定,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不正当手段从事市场交易,损害竞争对手:(一)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二)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三)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引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四)在商品上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伪造产地,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
由于审查标准设限的高低直接关系到企业的利益和市场的秩序,设限过高以及审查人员在执行审查标准时过于机械等因素,会使一些本该正常进入市场、正常发挥其功能的商标被拒之门外,进而造成当事人正当的权益不能及时得到保护;设限过低,则易使商标的区别功能被削弱,或导致一些缺少诚实信用的经营主体,借他人商标之荣誉获取不当利益。
商标权类似混淆可以收集证据之后直接向相关法院提起诉讼。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90人已浏览
107人已浏览
108人已浏览
130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