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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咨询:商标侵权案件中的“容易导致混淆”如何认定?法律咨询律师解答:对于在中国境内为社会公众广为知晓的商标,原告已提供其商标驰名的基本证据...
足以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包括误认为与知名商品的经营者具有许可使用、关联企业关系等特定联系的,应当认定为反不正当竞争的“造成和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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混淆行为是指经营者在市场经营活动中,以种种不实手法对自己的商品或服务作虚假表示、说明或承诺,或不当利用他人的智力劳动成果推销自己的商品或服务,使用户或者消费者产生误解,扰乱市场秩序、损害同业竞争者的利益或者消费者利益的行为。混淆行为的行为要件如下:(1)该行为的主体是从事市场交易活动的经营者。(2)经营者在市场经营活动中,客观上实施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禁止的不正当竞争手段,如假冒他人企业名称,仿冒国家名优标志,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名称、包装、装潢,伪造产地名称等。(3)经营者的欺骗性行为已经或足以使用户或消费者误认,亦即这种欺骗行为达到了较为严重的程度。
同类商标是否构成近似商标,要结合具体商标情况进行分析,不能一概而论。商标相同,是指被控侵权的商标与原告的注册商标相比,视觉上基本没有区别。商标近似,是指被控侵权的商标与原告的注册商标相比较,其文字的字形、读音、含义或者图形的构图及颜色,或者其各要素组合后的整体结构相似,或者其立体形状、颜色组合近似,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或者认为其来源与原告注册商标的商品有特定的联系。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认定按照以下原则进行:(一)以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为标准;(2)不仅要对商标进行整体比较,还要对商标的主要部分进行比较。比较应在比较对象隔离的状态下进行;(3)判断商标是否相似,应考虑要求保护注册商标的显著性和知名度。
标志近似的判断既要考虑标志要素的近似程度,也要考虑标志整体的近似程度。由于要素近似并不必然导致整体近似,因此,可以分为如下4种情形: 1、部分要素近似,整体不近似; 2、部分要素近似,整体近似; 3、部分要素不近似,整体近似; 4、部分要素不近似,整体不近似。 其中,两者都近似或者两者都不近似的,可直接得出标志近似或者不近似的结论。而如果部分要素不近似,但构成要素整体近似,通常情况下也不难判断标志近似。复杂的情况通常出现在部分要素近似,而整体不近似的情形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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