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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得实施下列行为:(一)侵占、破坏与非物质文化遗产直接关联的建筑物、场所、遗迹及其附属物;(二)乱采、滥挖、盗猎或者盗...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传承人传承情况进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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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法认定本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以下简称代表性项目),并建立本级代表性项目名录。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将本级代表性项目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推荐列入上一级代表性项目名录。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经费应当用于下列事项:(一)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普查;(二)濒危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的抢救;(三)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与传播;(四)传承人的补助和奖励;(五)非物质文化遗产重大项目的研究;(六)非物质文化遗产珍贵资料、实物的征集与收购;(七)非物质文化遗产区域性整体保护;(八)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其他重大事项。
鼓励和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通过下列方式,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利用与发展:(一)采取与经贸、旅游相结合的方式,开发具有地方特色和市场潜力的文化产品和文化服务,发展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产品的文化贸易;(二)开展代表性项目的交流与合作;(三)开展以弘扬非物质文化遗产为主题的文学艺术创作;(四)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原始文献、典籍、资料的整理、翻译、出版和研究工作。利用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应当处理好保护、传承和开发、利用的关系,尊重其文化内涵,保持原有风貌,不得歪曲、滥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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