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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一些饭店、茶楼或咖啡厅等场所都规定了顾客的最低消费额。顾客在这些地方消费,无论是否愿意,或是消费了多少,最少都要支付经营者规定的最低...
不合法。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九条规定:“消费者有自主选择商品或服务的权利。《餐饮修理业价格行为规则》第四条规定:“经营者应当以成本费加法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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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合法。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九条规定:“消费者有自主选择商品或服务的权利。《餐饮修理业价格行为规则》第四条规定:“经营者应当以成本费加法定税金和合理利润为依据制定价格,应质价相符,不得强迫消费者接受其规定的价格。
商家自行设定的“最低消费”是否合法若商家在消费者就餐前明确告知“最低消费”,未欺诈、胁迫消费者消费,消费者知道“最低消费”后,完全可以说“不”,但消费者往往碍于面子,不会说“不”。商家强迫消费者接受其规定价格的行为,限制了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尽管商务部《餐饮企业经营规范》规定,餐饮企业“需明示服务项目的收费标准及其他特殊规定”,并不意味商家明示“最低消费”就合理合法。况且,哪些饭店可设置“最低消费”,如何设置“最低消费”额,均无相关标准。因此,“最低消费”是“霸王条款”,违反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是市场经济不健全的表现,破坏了公平竞争的市场法则,助长了社会不良风气。取消“最低消费”不但有利于消费者,也有利于商家长远发展。消费者一旦遭遇此类“霸王条款”,一是要有证据意识,留存相关“霸王条款”的证据;二是应及时向物价、工商等公权力部门或当地消费者协会投诉举报;三是可向餐饮企业所在地法院提起类似公益的诉讼。
我国目前并没有相应的法律法规明令禁止设置最低消费标准。但根据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九条规定:“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消费者在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时,有权进行比较、鉴别和挑选。”这意味着消费者有自主选择哪些商品或进行哪些服务消费的权利,而且行为必须自愿。但餐厅设置“最低消费”规定消费者无论消费多少都必须按其标准支付费用,以其主观意志限制了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另外,再根据我国《价格法》第七条、第八条规定:“经营者定价,应当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经营者定价的基本依据是生产经营成本和市场供求状况”,当消费者在没有足额地进行最低消费时,餐厅也要求消费者按“最低消费”标准支付费用,明显违反了上述的规定,滥用了法律赋予的自主经营权。据此,餐厅的“最低消费”的规定,侵犯了消费者自主选择权和公平交易的权利,是餐厅强迫消费者接受其规定的价格的行为,应认定是一种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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