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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宅基地买卖合同拆迁买受人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拆迁款属于买受人;买受人不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拆迁款按照三七开的原则分配。
拆建单位依照规定标准向被拆迁房屋的所有权人或使用人支付的各种补偿金。一般有: (1)房屋补偿费(房屋重置费),用于补偿被拆迁房屋所有权人的损失,以被拆迁房屋的结构和折旧程度划档,按平方米单价计算。 (2)周转补偿费,用于补偿被拆迁房屋住户临时居住房或自找临时住处的不便,以临时居住条件划档,按被拆迁房屋住户的人口每月予以补贴。 (3)奖励性补偿费,用于鼓励被拆迁房屋住户积极协助房屋拆迁或主动放弃一些权利如自愿迁往郊区或不要求拆迁单位安置住房,房屋拆迁补偿费的各项标准由当地人民政府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和国家有关法律政策加以确定。 由宅基地区位补偿价、被拆迁房屋重置成新价构计算公式为:房屋拆迁补偿价=宅基地区位补偿价×宅基地面积+被拆迁房屋重置成新价。
可以。我国的土地分为国有土地和集体用地。而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具有严格的人身属性,即只有该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才能依法使用该集体经济组织的宅基地。在拆迁房屋时,通常会根据居住人口或者说户口来分配拆迁利益;随着实践的成熟,人头制的拆迁被砖头制替代。以建筑面积进行拆迁补偿的方案已经呈大势所趋的态势。宅基地房屋拆迁补偿更加复杂。宅基地使用权只能由当初申请住宅建设的申请人享受。而土地建筑物由实际建房的人享有。对于申请住宅建设后出生的未成年人来说,客观上没有申请住宅建设的可能性,所以剥夺了使用权吗?作为集体经济组织的一员,依法享有集体无偿分配的宅基地使用权。根据《土地管理法》第62条《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当初客观上不能成为申请人,但不能因客观上的不能剥夺法定权利。根据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审理宅基地住宅纠纷的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上海高法民一[2007]24日),第二条《宅基地住宅中未成年人权利的确认:未成年人根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身份,与其他成员以一户的名义共同获得宅基地使用权和住宅建设的许可,其父母等投资建设住宅的行为可视为包括未成年人在内的农村村村民共同投资。未成年人即使客观行使申请使用权,但实际上应享有土地使用权和地面建筑权。不能因为后来撤去的客观事实而客观地享受。另外,根据《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面积标准房屋更换应设置人口认定方法》(2006年7月1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命令第61日发表)(1)拆迁范围内应设置人口的未成年儿童可认定为拆迁住宅应设置人口。同样,作为农村宅基地房屋拆迁面积迁面积交换的方案中,该户内未成年儿童应作为被设置人口,有法律依据。法律的宗旨是制止纠纷,政府提出相关政策,保护未成年人的利益,政府在进行拆迁配置时,无论采取什么样的方案,都必须单独考虑未成年人的利益。特别是在建筑面积补偿的方案中,人头和户籍的要素无法表现出来,在这种情况下,很可能损害当时没有作为申请人的未成年人的利益。从上述内容可以看出,农村宅基地拆迁申请人未成年人也有权获得拆迁补偿。虽然未成年人不能在拆迁补偿范围内获得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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