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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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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2、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和《工伤认定办法》第四条规定,从工伤事故发生之日起,用人单位30日内,工伤员工或者其近亲属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3、依法认定工伤后,应当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4、认定工伤后,还应进行劳动能力鉴定,确认伤残等级,并依伤残等级享受工伤待遇。 5、公司没有投保工伤保险,工伤员工可以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医疗和工伤待遇,所需费用由公司支付。
2003年《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规定,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2010年《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规定,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与原条例相比,新条例的这一规定在事故方面扩大了认定为工伤的情形。这是因为,随着电动自行车的普及,非机动车交通事故比例逐年上升,这些事故的受害人没有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和道路交通事故救助基金的保障,从制度公平角度出发,应当将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的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助动车、三轮车、自行车)交通事故伤害都纳入工伤认定范围。此外,职工乘坐城市轨道交通工具、客运轮渡、火车上下班的情况日益增多,需要将受到城市轨道交通工具、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也纳入工伤认定范围。 一方面,2010年《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第6项规定之外的上下班途中乘坐飞机等其他交通工具的事故是否可以认定为工伤。依据2010年《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关于上下班途中事故的规定,上下班途中飞机事故不可以认定为工伤。但是,现在异地居住和工作的情况越来越多,职工往往周末乘坐飞机回家,在乘坐飞机之际发生事故几率变大,不认定为工伤不尽合理。因为飞机事故与机动车、火车等事故并无本质上的不同。因此,上述情形可以参照2010年《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关于上下班途中事故的规定认定工伤。 另一方面,根据2010年《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第6项规定,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应当认定为工伤。那么,受到2010年《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第6项规定之外的其他事故伤害不能认定为工伤。这一规定存在合理性问题。实践中大量存在职工在夜晚加班后受到其他事故伤害的情形,如果不认定为工伤,这对职工不公平。如步行时不慎被高空堕物伤害、道路不平整等因素而造成的非机动车事故伤害,或者上下班途中被第三人抢劫、暴力伤害等。也就是说,可否将一些虽然不属于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但与此类似的情形,通过类推《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关于“上下班途中”事故的规定认定为工伤。
1、应当由单位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并且提交下列材料: (1)工伤认定申请表; (2)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3)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2、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根据审核需要可以对事故伤害进行调查核实,用人单位、职工、工会组织、医疗机构以及有关部门应当予以协助。 3、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和该职工所在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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