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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严厉打击倒卖走私黄全犯罪活动的通知》(1987.6.28)分清罪与非罪界限,严格依法办案。根据《》...
【刑法条文】第四百四十七条私放俘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依照俘虏、私放多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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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走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0).9、26 第三条法释[2000]30号 走私国禁止出口的三级文物不到两件,属于走私 文物罪情节轻微,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走私国家禁止出口的二级文物少于两件或三级文物少于八件;(二)走私国家禁止出口的文物符合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量标准 准确并且有造成文物严重损坏或无法追回的恶劣情节 。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属于走私文物罪情节特别严重,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一)走私国家禁止出口的一级文物超过三件或者三级文物超过九件的; (二)走私国家禁止出口的文物符合本条第二款规定的数量标准 准确,造成文物严重损坏或无法追回的; (三)走私国家禁止出口的文物符合本条第二款规定的数量标准,具有犯罪集团首要分子或者使用特种车辆走私等严重情节 第十条第一款 单位犯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二条 规定的犯罪和走私国家禁止进口的固体废物的,对单位处以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分别按照本解释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一百五十一条走私武器、弹药、核材料或者伪造的 货币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走私国家禁止出口的文物、黄金、白银和其他贵重金 属或者国家禁止进出口的珍贵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 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 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珍稀植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 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 犯第一款、第二款罪,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 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单位犯本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 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条各款的 规定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关於审理走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新刑法颁布后各地司法机关在打击走私犯罪中如何适用刑法的有关规定作出了司法解释。 根据司法解释的规定,走私军用和非军用武器、弹药的,走私伪造货币的,走私国家禁止出口的文物的,走私国家规定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或濒危动物的,凡达到一定的数量或具备一定的犯罪情节,都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走私数额较大,并且属於走私集团首要分子或使用特种车辆进行走私的,都应按“情节特别严重”依法处以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走私影片、录像带、录音带、图片、书刊以及影碟、音碟、电子出版物,达到一定数量或具备一定情节的,以有无淫秽内容为标准,分别按走私淫秽物品罪和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追究刑事责任。单位犯走私保税货物罪和走私固体废物罪的,除按具体的偷逃税额对该单位处以罚金外,还应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 此外,司法解释还规定,凡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国家禁止进口物品的,或者在内海、领海运输、收购、贩卖国家禁止进出口物品的,都要按走私犯罪定罪处罚。
第一条以营利为目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规定的“聚众赌博”: (一)组织3人以上赌博,抽头渔利数额累计达到5000元以上的; (二)组织3人以上赌博,赌资数额累计达到5万元以上的; (三)组织3人以上赌博,参赌人数累计达到20人以上的; (四)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10人以上赴境外赌博,从中收取回扣、介绍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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