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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婚姻登记档案可以保留100年,有继续保存价值的可以延长保管期限直至永久。婚姻登记档案是指婚姻登记机关在办理婚姻登记、撤销婚...
婚姻登记档案一般情况保存100年,有价值的可以永久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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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登记档案管理办法》指出,婚姻登记档案按年度-婚姻登记性质分类。婚姻登记的性质分为四类:撤销婚姻、离婚登记和补发婚姻登记证。人民法院宣布婚姻无效或者撤销婚姻的判决书副本归类为撤销婚姻档案。婚姻无效或者撤销的,应当在当事人原婚姻登记档案的《婚姻登记审查处理表》的备注栏中注明相关情况相应的撤销婚姻档案的档号。《婚姻登记档案管理办法》还规定,婚姻登记档案的保管期限为100年。对于有继续保存价值的人,可以延长保限直至永久。
1、婚姻当事人持有合法身份证件,可以查阅本人的婚姻登记档案;婚姻当事人因故不能亲自前往查阅的,可以办理授权委托书,委托他人代为办理,委托书应当经公证机关公证; 2、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和安全部门为确认当事人的婚姻关系,持单位介绍信可以查阅婚姻登记档案;律师及其他诉讼代理人在诉讼过程中,持受理案件的法院出具的证明材料及本人有效证件可以查阅与诉讼有关的婚姻登记档案; 3、其他单位、组织和个人要求查阅婚姻登记档案的,婚姻登记档案保管部门在确认其利用目的合理的情况下,经主管领导审核,可以利用; 4、利用婚姻登记档案的单位、组织和个人,不得公开婚姻登记档案的内容,不得损害婚姻登记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5、如果利用档案符合上述规定,可以查阅。电子档案需输入姓名和身份证号码。
《婚姻登记档案管理办法》指出,婚姻登记档案按照年度—婚姻登记性质分类。婚姻登记性质分为类、撤销婚姻类、登记类和补发婚姻登记证类四类。人民法院宣告婚姻无效或者撤销婚姻的判决书副本归入撤销婚姻类档案。婚姻无效或者撤销婚姻的,应当在当事人原婚姻登记档案的《审查处理表》的“备注”栏中注明有关情况及相应的撤销婚姻类档案的档号。《婚姻登记档案管理办法》还规定,婚姻登记档案的保管期限为100年。对有继续保存价值的可以延长保管期限直至永久。《婚姻登记档案管理办法》第十三条婚姻登记档案的保管期限为100年。对有继续保存价值的可以延长保管期限直至永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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