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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法》的有关规定:怀孕期、生育期、哺乳期不能解除劳动关系。如果换了工作单位,也就是离职,产检费用和生育津贴按常理应该由原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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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假和社保是没有直接关系的。而生育保险金才和社保有关系。《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第八条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医疗费用,按照生育保险规定的项目和标准,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生育保险办法》十条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依法为其缴纳生育保险费的,职工可以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第十一条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第十二条生育医疗费用包括生育的医疗费用、计划生育的医疗费用和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的其他项目费用。计划生育的医疗费用指职工放置或者取出宫内节育器、施行输卵管或者输精管结扎及复通手术、实施人工流产术或者引产术等发生的医疗费用。第十三条参加生育保险的人员在协议医疗服务机构发生的生育医疗费用,符合生育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及医疗服务设施标准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需急诊、抢救的,可在非协议医疗服务机构就医。第十四条生育津贴是女职工按照国家规定享受产假或者计划生育手术休假期间获得的工资性补偿,按照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计发。第十五条生育津贴支付期限按照《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中关于产假的规定执行。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第十六条按照国家规定由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或者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等支付的生育医疗费用,生育保险基金不再支付。
你的朋友在外面有第三者,并生非婚生子女有一小孩已十二岁,目前双方纠纷是小孩的抚养权问题,涉及到抚养费,与另案无关,即使单位知道非婚生这件事,按照法无溯既往的效力,你的朋友不一定被开除的。目前关于小孩抚养费支付纠纷,支付应该是本人工资20%至30%这个幅度。希望双方妥善协商不致问题扩大,女方也不应该据此无理索要抚养费的。
你的问题混淆了病假与医疗期的关系。医疗期根据你在单位的工龄计算,在此期间单位不可以解除合同。至于病假,只要有医院的病假单,都属于病假,单位不可以通过制度将此情况认定为旷工。 结合你的情形,如果在孕期有事实的病假单,单位不可以开除。除非你有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或者与其他公司另立劳动关系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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