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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 (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四)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五)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 (六)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 (七)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1、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 2、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3、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4、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5、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 6、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 7、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厂商从事生产或出售商品不仅要求获取利润,而且要求获取最大利润,厂商利润最大化原则就是产量的边际收益等于边际成本的原则。即MR=MC。如果厂商的边际收益大于边际成本,意味着厂商每多生产一单位的产品用于销售所增加的收益大于因多生产这一单位产品所增加的成本,厂商仍有利可图,因而会增加产量。如果厂商的边际收益小于边际成本,意味着厂商每多生产一单位的产品用于销售所增加的收益小于因多生产这一单位产品所增加的成本,厂商会亏损,因而会减少产量。无论是边际收益大于还是小于边际成本,厂商都会改变产量,以使利润增加,只有在边际收益等于边际成本时,厂商才不会调整产量。厂商从事生产或出售商品不仅要求获取利润,而且要求获取最大利润,厂商利润最大化原则就是产量的边际收益等于边际成本的原则。边际收益是最后增加一单位销售量所增加的收益,边际成本是最后增加一单位产量所增加的成本。如果最后增加一单位产量的边际收益大于边际成本,就意味着增加产量可以增加总利润,于是厂商会继续增加产量,以实现最大利润目标。如果最后增加一单位产量的边际收益小于边际成本,那就意味着增加产量不仅不能增加利润,反而会发生亏损,这时厂商为了实现最大利润目标,就不会增加产量而会减少产量。只有在边际收益等于边际成本时,厂商的总利润才能达到极大值。所以MR=MC成为利润极大化的条件,这一利润极大化条件适用于所有类型的市场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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