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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为商标侵权行为。这里所称的同一种商品是指与注册商...
明知或应知是侵权的行为人还要承担赔偿的责任、赔偿损失。行为人销售明知或应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我国《刑法》有专门针对知识产权犯罪的规定、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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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确认对方主张的权利商标是否是注册商标。可要求对方提供注册商标信息,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官方网站中查询该注册商标信息是否属实。 比对已方销售的商品上所附商标与对方主张的权利商标是否相同或近似。 2、确认对方是否是商标注册人或权利人。核实对方与商标注册人是否一致,不一致的情况下,要求对方提供相应的权利证明。 3、在可能构成商标侵权的情况下,暂停销售涉嫌商标侵权的商品,避免损失进一步扩大。 4、积极收集涉案商品的合法来源证据。包括但不限于购销合同、进货单据、交易结算单据、合法发票等。 5、与对方积极沟通,必要的情况下,考虑和解。
厂商从事生产或出售商品不仅要求获取利润,而且要求获取最大利润,厂商利润最大化原则就是产量的边际收益等于边际成本的原则。即MR=MC。如果厂商的边际收益大于边际成本,意味着厂商每多生产一单位的产品用于销售所增加的收益大于因多生产这一单位产品所增加的成本,厂商仍有利可图,因而会增加产量。如果厂商的边际收益小于边际成本,意味着厂商每多生产一单位的产品用于销售所增加的收益小于因多生产这一单位产品所增加的成本,厂商会亏损,因而会减少产量。无论是边际收益大于还是小于边际成本,厂商都会改变产量,以使利润增加,只有在边际收益等于边际成本时,厂商才不会调整产量。厂商从事生产或出售商品不仅要求获取利润,而且要求获取最大利润,厂商利润最大化原则就是产量的边际收益等于边际成本的原则。边际收益是最后增加一单位销售量所增加的收益,边际成本是最后增加一单位产量所增加的成本。如果最后增加一单位产量的边际收益大于边际成本,就意味着增加产量可以增加总利润,于是厂商会继续增加产量,以实现最大利润目标。如果最后增加一单位产量的边际收益小于边际成本,那就意味着增加产量不仅不能增加利润,反而会发生亏损,这时厂商为了实现最大利润目标,就不会增加产量而会减少产量。只有在边际收益等于边际成本时,厂商的总利润才能达到极大值。所以MR=MC成为利润极大化的条件,这一利润极大化条件适用于所有类型的市场结构。
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行为属于商品流通环节中的一种商标侵权行为。通常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除靠生产者自行销售外,往往还要通过其他人的销售活动才能到达消费者手中。像这样的销售者,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生产者一样,都起到了混淆商品出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损害消费者利益的作用。因此对这种销售也应认定是一种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同样要按商标侵权行为处理,让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需要注意的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生产者一般都是出于故意,但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销售者则可能是出于故意,也可能不是。所以新《商标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的并说明提供者的,不承担赔偿责任。”对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依据《商标法》第五十三条、《商标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三条规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给以处罚。 (1)责令停止侵权①责令立即停止销售;②没收、销毁侵权商品;③没收、销毁专门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 (2)处以罚款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从重处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对以上两项处理不服的,当事人可以收到通知之日起15天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又不履行的,由工商管理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3)就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进行调解进行处理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可就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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