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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下列原因之一的,公司清算组织应当自公司清算结束之日起30日内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 1.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 2.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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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下列原因之一的,公司清算组织应当自公司清算结束之日起30日内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 1.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 2.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时; 3.会决议解散; 4.公司因合并分立解散; 5.公司被依法责令关闭。公司申请注销登记,应由公司指定或者委托公司员工或者具有资格的代理机构的代理人作为申请人办理注销登记。
企业解散的原因有: (一)企业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撤销; (二)人民法院依法解散; (三)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 (四)企业解散的其他原因。
1、有下列原因之一并依法完成清算、注销登记的,法人终止: (1)法人解散; (2)法人被宣告破产; (3)法律规定的其他原因。法人终止,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有关机关批准的,依照其规定。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人解散: (1)法人章程规定的存续期间届满或者法人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2)法人的权力机构决议解散; (3)因法人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4)法人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登记证书,被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5)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由此可见,企业法人在清算期内,依然具备法人资格,只不过权力由清算组行使罢了。只有清算结束后,企业到工商部门完成注销登记手续后,法人资格也会被取消。也就是说,民法总则清算期间法人不再存续的说法是不正确的。只有完成注销,法人的民事资格才消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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