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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会或者股东...
合伙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解散:(1)合伙期届满,合伙人决定不再经营;(2)合伙协议约定的解散原因;(3)所有合伙人决定解散;(4)合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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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解散:(1)合伙期限届满,合伙人决定不再经营;(2)合伙协议约定的解散事由出现;(3)全体合伙人决定解散;(4)合伙人已不具备法定人数满3十天;(5)合伙协议约定的合伙目的已经实现或者无法实现;(6)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因。
1、有下列原因之一并依法完成清算、注销登记的,法人终止: (1)法人解散; (2)法人被宣告破产; (3)法律规定的其他原因。法人终止,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有关机关批准的,依照其规定。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人解散: (1)法人章程规定的存续期间届满或者法人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2)法人的权力机构决议解散; (3)因法人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4)法人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登记证书,被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5)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由此可见,企业法人在清算期内,依然具备法人资格,只不过权力由清算组行使罢了。只有清算结束后,企业到工商部门完成注销登记手续后,法人资格也会被取消。也就是说,民法总则清算期间法人不再存续的说法是不正确的。只有完成注销,法人的民事资格才消失。
公司自愿解散原因包括: 1、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由出现时; 2、公司股东会决议解散。须股东会特别决议,即由23以上的表决权通过; 3、因公司合并或分立需要解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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