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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租赁合同无效时,未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出租人同意利用的,可折价归出租人所有;不同意利用的,可由承租人拆除。因拆...
首先要看合同有没有约定,如果有按照约定。如果没有的,看解除原因,如果是合同到期的,没有任何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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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修,租赁期满或者合同终止时,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未形成附加装修的,可以由承租人拆除。因拆迁造成房屋损坏的,承租人应当恢复原状。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修的,合同终止时,双方对已形成附加装修的处理没有约定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因出租人违约导致合同终止的,承租人在剩余租赁期内请求出租人赔偿装修残值损失的,应当予以支持;(二)承租人违约导致合同终止的,承租人在剩余租赁期内请求出租人赔偿装修残值损失的,不予支持。但出租人同意使用的,应当在使用价值范围内给予适当补偿;(三)因双方违约导致合同终止,租赁期间剩余装修残值损失由双方根据各自过错承担相应责任;(四)因不能归责于双方的原因导致合同终止的,租赁期间剩余装修残值损失由双方按照公平原则分担。法律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解除租赁合同对装修的处理取决于承租人是否经出租人同意,双方是否对装修有约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市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如下:1、第十条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修,租赁期满或者合同终止时,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未形成附加装修的,可以由承租人拆除。因拆迁造成房屋损坏的,承租人应当恢复原状。2、第十一条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修的,合同终止时,双方对已形成附加装修的处理没有约定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因出租人违约导致合同终止的,承租人在剩余租赁期内请求出租人赔偿装修残值损失的,应当予以支持;(二)因承租人违约解除合同,承租人请求出租人赔偿剩余租赁期间装修残值损失的,不予支持。但出租人同意使用的,应当在利用价值范围内给予适当补偿;(3)因双方违约解除合同,剩余租赁期间装修残值损失由双方根据各自过错承担相应责任;(四)因不能归责于双方的原因导致合同终止的,剩余租赁期间的装修残值损失由双方按照公平原则分担。法律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3、第十三条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装修或者扩建的费用,由承租人承担。出租人要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首先,对于装修的问题,承租人经出租人明确同意,或虽未经出租人明确同意,但出租人知道不反对,构成善意添附。承租人对房屋进行善意添附,合同终止,承租人将房屋返还给出租人时,出租人享有了因承租人的添附行为而增加的租赁物的价值。如果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擅自对房屋进行装修,那么构成恶意添附。承租人的装修行为对出租人的房屋造成了侵害,需承担侵权责任。在承租人构成侵权的情况下,承租人非但不得要求出租人对其装修投入进行补偿,相反出租人却可以因恶意装修造成其损失而请求损害赔偿。所以装修费应该由对方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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