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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本条例第八条、第九条各项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物价、标准计量、食品卫生、畜牧检疫、商品检验等政府有关部门责令生产、经营者向消费者赔礼道...
工商行政管理、物价、标准计量、食品卫生、畜牧检疫、商品检验、公安等部门必须认真履行职责,按照各自的职责范围,加强对生产、经营活动的监督,并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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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与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引起的申诉,由有关行政部门受理:(一)因商品的质量、标准、计量问题引起的申诉,由技术监督、物价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受理,其中因进口商品的质量问题引起的申诉,由商检机构受理;(二)因假冒他人商标和商品装潢,以及虚假广告宣传引起的申诉,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受理;(三)因商品或者服务的卫生问题引起的申诉,由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受理;(四)因商品或者服务的价格问题引起的申诉,由物价管理部门受理;(五)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其他问题引起的申诉,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受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
各级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受理消费者提起的诉讼,依法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经营者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的,由受理其申诉的行政部门责令其改正;拒不改正的,处该商品价款2至5倍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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