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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若是对雇员对摔伤行为存在故意或者是重大过失的,雇主承担侵权责任之后,有权向雇员进行追...
建房有两种情况,一是要有资质的公司承包,二是小工程,承包人不需要资质。农村建造房屋,通常不需要资质。所以,房主与包工头之间形成的是承揽合同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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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合伙组织雇佣的人员在进行雇佣合同规定的生产经营活动中造成他人损害的,其雇主是当事人。 2、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受到人身损害的,雇主当承担赔偿责任。 3、雇主承担民事责任适用了无过错责任原则,即雇主无论有没有过错,只要其与雇员形成了雇佣关系,就应对雇员在履行雇佣合同过程中给第三者造成的损害以及雇员自己受到的损害承担民事责任。 4、如果雇员本身也存在过错,应当就自己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看是否在工作时间打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条,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雇员追偿。前款所称“从事雇佣活动”,是指从事雇主授权或者指示范围内的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其他劳务活动。雇员的行为超出授权范围,但其表现形式是履行职务或者与履行职务有内在联系的,应当认定为“从事雇佣活动”。
当前我国农村建筑市场存在诸多不规范之处,最明显的问题反映在农村建房领域。由于《建筑法》中明确规定农村自建低层住宅的建筑活动不适用建筑法。因此对于农村自建房的管理并不像建筑工程合同领域一样严格规范。看下面一则典型案例:A要将旧房子翻新,于是请来村里的个体工匠王某,商定:扒旧房3000元,建新房10000元,房屋建成之日给付报酬。然后王某就召集手下经常一起干活的几个工人开始施工。在扒房过程中,工人B被倒塌的房梁砸死。谁应当承担对A亲属的赔偿责任呢这是一起因农村建房引起的人身损害赔偿问题。对于B的死亡,A应与王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如果B有过错,A与王某的赔偿责任应当相应减轻。本案中,A与王某成立承揽关系,而王某与B为雇佣关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解释》)第十一条第一款:“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根据新实施的《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五条:“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因此,王某的赔偿责任要根据B本人是否也有过错,有多大过错确定。如果B本人也有过错的,王某的赔偿责任应当相应减轻。《解释》第十条规定“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对第三人造成损害或者造成自身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第十一条第二款“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A明知王某不具有建筑施工资质,仍然与其建立委托建房关系,依法应与王某共同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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