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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低保申请书。 2、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3、收人证明: (1)在职人员收入证明,由其所在单位的劳资人事部门按照市民政局统一规定的格式...
凡属于具有城市、城镇常住非农业户口居民,其共同生活家庭成员月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对象都可以向当地居委会或街道民政部门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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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问题提到“低保是以儿子名义办理”的说法明显欠妥。因为根据规定,低保的评估条件是以家庭为单位的。所谓的低保条件是指,只要其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均有从当地人民政府获得基本生活物质帮助的权利。根据,民政部关于印发《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办法(试行)》的通知,第四条户籍状况、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是认定低保对象的三个基本要件。持有当地常住户口的居民,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低保标准,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当地人民政府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低保。第五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包括:(一)配偶;(二)父母和未成年子女;(三)已成年但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包括在校接受本科及其以下学历教育的成年子女;(四)其他具有法定赡养、扶养、抚养义务关系并长期共同居住的人员。
1、凡具有本市正式农业户口,家庭年人均收入低于户籍所在区县当年农村低保标准的农村居民均属保障范围。 2、夫妻一方持有本市农业户口,其配偶及子女为外省市或本市其他区县农业户口,在现居住地定居一年以上,家庭年人均收入低于所在区县当年农村低保标准的人员。
一般而言,农村居民:持有所在市常住农业户口;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年人均纯收入低于所在市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家庭实际生活水平低于所在市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城镇居民: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无法定赡养人或抚养人的居(村)民。领取失业救济金或失业救济期满仍未能重新就业,家庭人均收入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居民。在职人员和下岗人员在领取工资或最低工资、基本生活费后以及退休人员领取退休金后,其家庭收入仍低于保障标准的居民。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特殊优待的,其抚恤金、定补款不计入家庭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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