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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低保申请书。 2、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3、收人证明: (1)在职人员收入证明,由其所在单位的劳资人事部门按照市民政局统一规定的格式...
一般而言,农村居民:持有所在市常住农业户口;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年人均纯收入低于所在市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家庭实际生活水平低于所在市农村最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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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几种情况,可以办理低保:1.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无法定赡养人或抚养人的居民;2.领取失业救济金期间或失业救济期满仍未能重新就业,家庭人均收入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居民;3.在职人员和下岗人员在领取工资或最低工资、基本生活费后以及退休人员领取退休金后,其家庭人均收入仍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居民。
(一)符合下列条件者,可全额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1、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又无法定赡养、扶养或抚养义务的; 2、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虽有法定赡养、扶养或抚养义务人,但义务人无赡养、扶养或抚养能力的; 3、民政部门管理的精简退职职工、国民党起义、投诚宽释人员、外侨、归侨、台胞救济人员、下乡知青因公致残或病残、地震截瘫救济人员以及区县以上民政部门集中供养的优抚救济事业单位的收养人员(不含自费人员)等。 (二)下列居民、村民,可差额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1、在领取当月(年)应得收入(工资或基本生活费,离退休金或基本养老金,金)后,家庭人均收入仍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 2、在领取实际收入后,家庭人均收入仍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 (1)未参加且已停产多年并无力交纳社会保险费的集体企业中的退休人员; (2)未参加社会保险且已停产多年并无力支付职工基本生活费的集体企业中的下岗职工; (3)失业保险期满后未重新就业的无业人员。 3.因其他特殊原因,造成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城镇(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
(一)拥有当地农业户籍并在当地常住。 (二)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申请前12个月家庭年人均纯收入低于当地农村低保保障标准。家庭经济状况不能维持基本生活需要,财产状况、实际生活水平与基本生活常年困难家庭状况相符。 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是指具有法定赡养、扶养、抚养关系并共同居住、共同生活的所有家庭成员。 家庭经济状况整体不符合申请资格条件,但家庭年人均纯收入在当地农村低保保障标准150%以内的,其家庭中已成年的丧失劳动能力的重残人员或丧失劳动能力的患重大疾病人员,可以分户独立提出申请。 (三)《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第九条国家对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符合当地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家庭,给予最低生活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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