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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行政执法监督规定第10条有哪些内容?

2022-09-11
行政执法机关的工作人员从事行政执法工作,应当参加行政执法培训考试,培训考试合格的,由市人民政府法制机构核发市行政执法证件。未参加培训或者培训考试不合格的,不得从事行政执法工作。行政执法人员每年参加法律业务培训学习不少于40学时,其中应当包括行为规范、职业道德、文明执法等方面的学习内容。国家有关部委负责颁发行政执法证件的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将执法人员情况报市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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