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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执法监督工作所需经费纳入本级政府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行政执法机关应当规范行政执法文书格式,报市政府法制部门审查备案。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应当采用说理式文书,详细列明行政执法依据及适用情形。省级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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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岁末,胡锦涛总书记在同全国政法工作会议代表、全国大法官、大检察官座谈时发表了重要讲话。讲话强调我们必须立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发展全局,扎扎实实开创我国政法工作新局面。胡锦涛总书记在勉励大法官、大检察官时特别提出:要始终坚持党的事业至上、人民利益至上、宪法法律至上,切实承担起保障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的历史使命和政治责任。胡锦涛总书记提出要始终坚持的“三个至上”,不仅是对于大法官、大检察官提出的要求,而且也是对我国包括政法战线干部在内的所有党政干部的普遍要求。因为“三个至上”所蕴涵的精神,不仅体现了执政党以人为本、执政为民、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基本理念,也体现了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深刻内涵,体现了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必须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三者之间的有机统一。“三个至上”不但具有丰富深刻的理论内涵,而且对于各级领导的工作具有普遍的指导意义,它同党的“为人民服务”、“三个有利于”、“三个代表”理论是一脉相承的,并且有所发展。
交通法第九十条是关于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一般处罚规定和处罚幅度。与行人、乘车人相比,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行为可能给社会带来的危害更大,因此,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相对说也就更大一些。
监外执行 第二十五条对于被判处无期徒刑、有期徒刑在监内服刑的罪犯,符合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监外执行条件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第二十六条暂予监外执行,由监狱提出书面意见,报省、自治区、直辖市监狱管理机关批准。批准机关应当将批准的暂予监外执行决定通知公安机关和原判人民法院,并抄送人民检察院。 人民检察院认为对罪犯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当的,应当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一个月内将书面意见送交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机关,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机关接到人民检察院的书面意见后,应当立即对该决定进行重新核查。 第二十七条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由居住地公安机关执行。原关押监狱应当及时将罪犯在监内改造情况通报负责执行的公安机关。 第二十八条暂予监外执行的情形消失后,刑期未满的,负责执行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通知监狱收监;刑期届满的,由原关押监狱办理释放手续。罪犯在暂予监外执行期间死亡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通知原关押监狱。 第四节减刑、假释 第二十九条被判处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现的,根据监狱考核的结果,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第三十条减刑建议由监狱向人民法院提出,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减刑建议书之日起一个月内予以审核裁定;案情复杂或者情况特殊的,可以延长一个月。减刑裁定的副本应当抄送人民检察院。 第三十一条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罪犯,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符合法律规定的减为无期徒刑、有期徒刑条件的,二年期满时,所在监狱应当及时提出减刑建议,报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监狱管理机关审核后,提请高级人民法院裁定。 第三十二条被判处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符合法律规定的假释条件的,由监狱根据考核结果向人民法院提出假释建议,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假释建议书之日起一个月内予以审核裁定;案情复杂或者情况特殊的,可以延长一个月。假释裁定的副本应当抄送人民检察院。 第三十三条人民法院裁定假释的,监狱应当按期假释并发给假释证明书。 被假释的罪犯由公安机关予以监督。被假释的罪犯,在假释期间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公安部门有关假释的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尚未构成新的犯罪的,公安机关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撤销假释的建议,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撤销假释建议书之日起一个月内予以审核裁定。人民法院裁定撤销假释的,由公安机关将罪犯送交监狱收监。 第三十四条对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减刑、假释条件的罪犯,不得以任何理由将其减刑、假释。 人民检察院认为人民法院减刑、假释的裁定不当,应当依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期间提出抗诉,对于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重新审理。 第五节释放和安置 第三十五条罪犯服刑期满,监狱应当按期释放并发给释放证明书。 第三十六条罪犯释放后,公安机关凭释放证明书办理户籍登记。 第三十七条对刑满释放人员,当地人民政府帮助其安置生活。 刑满释放人员丧失劳动能力又无法定赡养人、扶养人和基本生活来源的,由当地人民政府予以救济。 第三十八条刑满释放人员依法享有与其他公民平等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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