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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刑法》第358条第3款之规定,本罪是指为组织卖淫的人招募、运送人员或者有其他协助组织他人卖淫行为的行为。 立案标准:在组织卖淫的犯罪活...
根据《刑法》第358条第3款的规定,本罪是指组织卖淫的人招募、运输人员或其他协助组织他人卖淫行为的行为。立案标准:在组织卖淫的犯罪活动中,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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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刑法》第358条第3款的规定,本罪是指组织卖淫的人招募、运输人员或其他协助组织他人卖淫行为的行为。立案标准:在组织卖淫的犯罪活动中,作为保镖、手、会计负责人等发挥帮助作用的,必须立案起诉。
(1)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威胁手段协助组织他人卖淫; (2)采用引诱、欺骗等手段或者亲自传授卖淫、嫖娼方法,协助组织他人卖淫; (3)协助组织未满14周岁幼女卖淫; (4)协助组织明知有性病的人卖淫; (5)协助组织他人卖淫3人次以上; (6)造成被组织卖淫人人身伤害等严重后果。
立案标准为,为组织卖淫的人招募、运送人员或者有其他协助僵组织他人卖淫行为的,应当立案侦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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