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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人民法院对经过再审案件的审理认为原生效判决、裁定确有错误,在撤销原生效判决或者裁定的同时,有两种处理办法:一是对生效判决、裁定的内容作出...
人民法院在接到时对符合本法规定的起诉条件的,应当登记立案。对当场不能判定是否符合本法规定的起诉条件的,应当接收起诉状,出具注明收到日期的书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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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再审申请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再审申请人是生效裁判文书列明的当事人,或者其他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被裁判文书列为当事人,但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二)受理再审申请的法院是作出生效裁判的上一级人民法院; (三)申请再审的裁判属于行政诉讼法第九十条规定的生效裁判; (四)申请再审的事由属于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 2、申请再审材料 申请再审,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再审申请书,并按照被申请人及原审其他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 (二)再审申请人是自然人的,应当提交身份证明复印件;再审申请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能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的,应当提交情况说明; (三)委托他人代为申请再审的,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身份证明; (四)原审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或者与原件核对无异的复印件; (五)法律、法规规定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3、申请再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不予立案: (一)再审申请被驳回后再次提出申请的; (二)对再审判决、裁定提出申请的; (三)在人民检察院对当事人的申请作出不予提出检察建议或者抗诉决定后又提出申请的; 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情形,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
诉讼时效届满,导致权利人的胜诉权消失,人民法院不再予以强制保护。但是,权利人基于民事法律关系所享有的民事权利(实体权利)仍然存在,所以,义务人在诉讼时效届满之后自愿向权利人履行义务的,权利人仍然有权接受。不受诉讼时效限制。而且基于当事人实体权利义务的存在,义务人在自愿履行义务后,又以超过诉讼时效为由反悔的,人民法院也不予以支持。但是,如果有证据证明实体权利本身已因其他原因而消灭的,则履行义务的义务人可以不当得利为由要求返还。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七条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除依照行政诉讼法和本解释外,可以参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 2、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53条的规定,权利人在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后起诉的,人民法院仍应予以受理,不得以诉讼时效届满为由不予受理。
(一)再审案件的审理程序和审判效力主要根据案件的原审确定。人民法院根据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由第一审人民法院作出,按照第一审程序审理,当事人可以上诉;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由第二审人民法院作出,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作出的判决。裁定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上级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进行审判的,按照第二审程序进行审判。依照法律规定,凡原审人民法院审理再审案件,必须另行组成合议庭。(二)再审案件中原判决。根据审判监督程序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应当裁定中止原判决的执行,由院长签字,加盖人民法院印章。上级人民法院决定提交审查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的,应当作出裁定,应当写明中止原判决的执行情况;情况紧急的,可以口头通知负责执行中止执行的裁定的人民法院或者作出生效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应当在口头通知后10日内发出裁定。(三)再审案件的处理。1、经审理再审案件后,人民法院认为原生效判决确实有错误。在撤销原生效判决或者裁定的同时,有两种处理方式:一是对原生效判决和裁定的内容做出相应的判决;二是人民法院通过裁定撤销生效判决或者裁定,发回原生效判决。2、人民法院对再审案件进行审理后,发现生效裁判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发回作出生效判决的人民法院应当重新审理:(一)审理本案的审判人员。书记员应当回避但不回避的;(二)依法应当开庭审理,未经开庭作出判决的;(三)未经合法传唤当事人而缺席判决的;(四)遗漏必须参加诉讼的当事人;(五)对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不予判决的;(六)其他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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