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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因事故造成的价值贬损,也属于实际损失,理应得到赔偿。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七条明确规定“损坏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受害人因此遭受其他重大损失的,侵害人应当赔偿损失”另外《侵权责任法》第二十条“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财产损失的,按照被侵权人因此受到的损失赔偿;”目前各地法院对于车辆贬损费是否赔偿的判决不一,在北京、杭州的法院一般会支持车主对车辆贬损费的主张,而上海、珠海、等地的法则不予支持,不过新的侵权法应该是有利于促进支持赔偿的。索赔的依据一定要做鉴定,即委托资产评估公司对自己的车辆贬值情况进行评估,认定车贬值价格。虽然车已经维修好,但不管从生活经验或者鉴定意见,都可以发现车辆的美观度受到了影响,安全性能和驾驶性能具有降低的可能性,难以完全恢复如初,这种贬损是客观的损失,并非只是车主的主观感受,所以坚持主张把,现有的判例一般都是依据民法通则117条判决的。
由于我国目前没有具体的法律条文规定,交通事故后赔偿义务人是否应向赔偿权利人支付车辆贬值损失费,司法界对此认识和处理不一。从我国已产生的此类纠纷的处理情况来看,主要有以下三种情况: 1、认为赔偿车辆贬值损失在我国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交通事故后,车辆经修理又“恢复原状”可继续使用,法院在支持了修理费后,则不存在贬值损失,故不应支持该请求。 2、是否支持赔偿权利人的贬值损失赔偿请求,应根据事故后车辆是否出卖区别对待。车辆贬值损失属于交易贬值损失,在车辆没有交易的前提下主张赔偿,缺乏事实依据。3[3]3、无论交通事故后赔偿权利人是否继续使用车辆,车辆虽经完整修复,但也不能恢复到事故前的状态,车辆价值必然降低,则在支持车主修理费的同时法院应支持车辆贬值损失赔偿请求。
交通事故造成车辆贬值一般不需要赔,因为车辆贬值不属于受害人获得赔偿的理由,车辆因事故而受到损害的,如果自己是无过错方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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