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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税前扣除凭证,是指企业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证明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实际发生,并据以税前扣除的各类凭证。企业是指企业所...
税前扣除凭证种类多、源头广、情形多,《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从统一认识、易于判断、利于操作出发,对税前扣除凭证的相关概念、适用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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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前扣除凭证种类多、源头广、情形多,《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从统一认识、易于判断、利于操作出发,对税前扣除凭证的相关概念、适用范围、管理原则、种类、基本情形税务处理、特殊情形税务处理等予以明确。与此同时,《办法》始终贯穿了“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理念,对于深入贯彻税务系统“放管服”改革精神将起到积极促进作用。一是《办法》明确收款凭证、内部凭证、分割单等也可以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将减轻纳税人的办税负担。二是《办法》在税前扣除凭证的种类、填写内容、取得时间、补开、换开要求等方面进行了详细的规定,有利于企业加强自身财务管理和内控管理,减少税收风险。三是企业未取得外部凭证或者取得不合规外部凭证的情形,《办法》规定了补救措施,保障了纳税人合法权益。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第五条 企业发生支出,应取得税前扣除凭证,作为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相关支出的依据。第六条 企业应在当年度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汇算清缴期结束前取得税前扣除凭证。第七条 企业应将与税前扣除凭证相关的资料,包括合同协议,支出依据,付款凭证等留存备查,以证实税前扣除凭证的真实性。第八条税前扣除证明书按来源分为内部证明书和外部证明书。内部凭证是指企业自制用于成本,费用,损失和其他支出核算的会计原始凭证。内部凭证的填制和使用应当符合国家会计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外部证明书是指企业发生经营活动和其他事项时,由其他公司个人取得的证明书,包括但不限于发票(包括纸质发票和电子发票)、财政票据、纳税证明书、收据、分割发票等。第九条 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以下简称“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纳税人,其支出以发票(包括按照规定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对方为依法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或者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其支出以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或者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收款凭证应载明收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判断标准是个人从事应税项目经营业务的销售额不超过增值税相关政策规定的起征点。税务总局对应税项目发行收据另有规定的,以规定的收据和票据为税前扣除证明书。第十条 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不属于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单位的,以对方开具的发票以外的其他外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对方为个人的,以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虽不属于应税项目,但按税务总局规定可以开具发票的,可以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第十一条 企业从境外购进货物或者劳务发生的支出,以对方开具的发票或者具有发票性质的收款凭证,相关税费缴纳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第十二条 企业取得私自印制,伪造,变造,作废,开票方非法取得,虚开,填写不规范等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以下简称“不合规发票”),以及取得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的其他外部凭证(以下简称“不合规其他外部凭证”),不得作为税前扣除凭证。第十三条 企业应当取得而未取得发票,其他外部凭证或者取得不合规发票,不合规其他外部凭证的,若支出真实且已实际发生,应当在当年度汇算清缴期结束前,要求对方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补充、更换后的收据、其他外部证明书符合规定的,可以作为税前扣除证明书。第十四条企业在补充、交换收据、其他外部证明书的过程中,由于对方注销、取消、依法取消营业执照,税务机关认定为非正常家庭等特殊原因无法补充,交换收据,其他外部证明书的情况下,在以下资料证明支出的真实性后,其支出允许扣除税金:(1)无法补充,交换收据,其他外部证明书的原因的证明书(包括工商注销、机构注销、非正常经营者、破产申报等证明书)(2)有关业务活动的合同或协议(3)采用非现金方式支付的支付的证明书(4)货物运输资料入库、6)的企业资料预付款的第一项到第三项是必要的资料。
一、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在计算企业所得税的应纳税所得额的时候,企业所得税不作为税前扣除项目,收入-成本-费用+-营业外支出等的时候,不把所得税也减了。 二、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种类 (一)工资、薪金支出 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据实扣除。 (二)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 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按标准扣除,未超过标准的按实际数扣除,超过标准的只能按标准扣除。 1、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 2、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根据《工会经费拨缴款专用收据》在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准予扣除。自2010年7月1日起,企业拨缴的职工工会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凭工会组织开具的《工会经费收入专用收据》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3、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结转以后纳税年度扣除。 (三)社会保险费 1、企业依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为职工缴纳的“五险一金”,即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基本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准予扣除。 2、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符合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准予扣除。 3、企业参加财产保险,按照规定缴纳的保险费,准予扣除。 (四)利息费用 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利息费用,按下列规定扣除: 1、非金融企业向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金融企业的各项利息支出可据实扣除。 2、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可据实扣除,超过部分不许扣除。 (五)借款费用。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合理的不需要资本化的借款费用,准予扣除。 (六)汇兑损失 企业在货币交易中,以及纳税年度终了时将人民币以外的货币性资产、负债按照期末即期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算为人民币时产生的汇兑损失,除已经计入有关资产成本以及与向所有者进行利润分配相关的部分外,准予扣除。 (七)业务招待费 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业务招待费扣除限额=MIN【销售(营业)收入×5‰;实际发生额×60%】 销售(营业)收入=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税法的视同销售收入 (八)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 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结转以后纳税年度扣除。 (九)环境保护专项资金 企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提取的用于环境保护、生态恢复等方面的专项资金,准予扣除。上述专项资金提取后改变用途的,不得扣除。 (十)保险费 企业参加财产保险,按照规定缴纳的保险费,准予扣除。 (十一)租赁费 企业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发生的租赁费支出,按照租赁期限均匀扣除。 (十二)劳动保护费 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劳动保护支出,准予扣除。 (十三)公益性捐赠支出 公益性捐赠,是指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公益性群众团体或者县级(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规定的公益事业的捐赠。 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不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扣除。 (十四)有关资产的费用 企业转让各类固定资产发生的费用,允许扣除。企业按规定计算的固定资产折旧费、无形资产和递延资产的摊销费,准予扣除。 (十五)总机构分摊的费用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就其中国境外总机构发生的与该机构、场所生产经营有关的费用,能够提供总机构出具的费用汇集范围、定额、分配依据和方法等证明文件,并合理分摊的,准予扣除。 (十六)资产损失 企业发生的资产损失,应按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后方能在税前扣除。未经申报的损失,不得在税前扣除。 (十七)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税法规定准予扣除的其他项目。 如会员费、合理的会议费、差旅费、违约金、诉讼费用、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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