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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条例》 第三十三条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
首先,申请工伤鉴定,确认伤残等级后是确认赔偿的基础。参照《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八条。 第二,主要理赔范围包括享受工伤医疗待遇,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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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至第四十一条以及《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工伤职工可以享受的工伤保险待遇有: ◎常规待遇:工伤医疗待遇和康复费用;住院伙食补助费;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辅助器具费;停工留薪期待遇; ◎因工致残待遇:劳动能力鉴定费;生活护理费;伤残津贴;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因工死亡待遇: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二、上述明细的具体规定 一、工伤医疗待遇和康复费用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的规定,工伤医疗待遇和康复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但必须符合下述条件: 1.工伤职工必须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 2.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工伤康复费用则须符合《工伤康复诊疗规范(试行)》、《工伤康复服务项目(试行)》等规定。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工伤保险待遇调整和确定机制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7〕58号)第二条第(五)项的规定,工伤医疗待遇和康复费用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和相关目录、标准据实支付。 二、住院伙食补助费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第四款的规定,工伤职工住院治疗的伙食补助费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工伤保险待遇调整和确定机制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7〕58号)第二条第(四)项规定,住院伙食补助费原则上不超过上年度省(区、市)城镇居民日人均消费支出额的40%。南京具体支付标准如下:20元(
南京2008年平均工资: 2008年,全市城镇单位职工(不含私营、个体、村办、乡办)工资总额为407.61亿元,比上年增长18.5%,其中在岗职工工资总额为394.95亿元,比上年增长19.13%。 全市城镇单位职工(不含私营、个体、村办、乡办)年平均工资达36092元,比上年增长13.13%,其中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达39876元,比上年增长11.05%。企业职工年平均工资达30880元,比上年增长7.72%,其中企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达35073元,比上年增长4.65%。 按经济类型分:国有单位职工平均工资达44880元,其中企业35586元;城镇集体单位职工平均工资达20134元,其中企业18996元;其他经济类型单位职工平均工资达30250元,其中企业30190元。 下面是2010年南京市关于调整工资的通知。 根据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苏人社发[2010]35号)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调整我市最低工资标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调整最低工资标准 我市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为:一类区由原850元/月调整为960元/月,适用范围为南京市市区(含江宁区、六合区、浦口区);二类区由原700元/月调整为790元/月,适用范围为溧水县、高淳县。 二、调整小时最低工资标准 一类区由原7.2元/小时调整为7.8元/小时;二类区由原5.9元/小时调整为6.4元/小时。适用范围同最低工资标准。 三、最低工资标准不包括下列内容 (一)加班加点的工资; (二)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 (三)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 四、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月工资在剔除第三条规定的项目和个人按下限缴存住房公积金后,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从2010年2月1日起执行。
滁州市工伤赔偿明细 一、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本人工资×月数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十级伤残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二、1-6级伤残津贴(按月享受) 本人工资×系数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六级伤残的,按月支付伤残津贴,其中1-4级伤残津贴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5-6级伤残津贴由用人单位在难以安排工作的情况下支付,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三、5-10级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1、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月数,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2、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月数,由用人单位支付。 (依据《安徽省实施办法》第二十四、二十五、二十六、二十七条) 四、停工留薪期工资 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 注:安徽省是根据《安徽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确定期限,具体依据劳社〔2006〕55号《安徽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办法(试行)》第四条规定。 五、停工留薪期或工伤复发治疗期护理 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80%,凭医疗机构证明。 (依据《安徽省实施办法》第二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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