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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收账款质押三方协议 (应收账款出质人)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应收账款债务人)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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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于质押的应收账款必须具备以下特征: (1)可转让性 即用于设立质押的应收账款必须是依照法律和当事人约定允许转让的。 (2)特定性 亦即用于设立质押的应收账款的有关要素,包括金额、期限、支付方式、债务人的名称和地址、产生应收账款的基础合同、基础合同的履行程度等必须明确、具体和固定化。 (3)时效性 即用于设定质押的应收账款债权必须尚未超过诉讼时效。诉讼时效超过,便意味着债权人的债权从法律权利已蜕变为一种自然权利。 风险提示:从债权人的角度出发,一方面,在选取用于质押的应收账款时应确保该应收账款债权尚未超过诉讼时效;另一方面,在融资期限内也要对应收账款债权的时效予以充分关注,及时督促出质人中断诉讼时效。
出质人: 关于应收账款质押融资合同案例如下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法定地址: 通讯地址: 质权人: 负责人: 通讯地址: 鉴于:(以下称“债务人”)与质权人签订了编号为的合同(以下称“主合同”);为保障主合同项下债权的实现,出质人愿意以其有处分权的应收账款提供质押为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出质人与质权人经协商一致,特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出质标的及登记 1.1出质标的为(以下称“应收账款”) 1.2应收账款的详细情况以本合同所附“质押应收账款清单”为准 1.3质权的效力及于应收账款在质押期间内产生的孳息(若适用) 1.4质权人到中国人民银行征信机构办理质押登记手续,出质人应予以协助 第二条担保的主债权及担保范围 2.1担保的主债权为主合同项下的本金:币种(大写金额),其他具体内容按主合同约定 2.2担保范围为主合同项下本金及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保管担保财产和实现债权及担保物权的费用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催收费用、诉讼费(或仲裁费)保全费、公告费、执行费、律师费、差旅费及其它费用
质押,就是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就该动产卖得价金优先受偿。 抵押和质押的区别主要在于,抵押不转移抵押物的占有,而质押则转移。 因此,抵押主要针对不动产设立,动产抵押根据有关规定主要是企业的浮动抵押。举例说,就是你把自己的房子抵押给银行,但房子还是你占有,你可以自己居住或出租。抵押有的自登记时生效,有的自抵押合同生效时生效,但不登记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 质押则针对动产。比如说,你把自己的电脑质押给债权人,那么你应当把电脑交给债权人占有保管。将质物交债权人占有是质押生效的前提。 因此,抵押不同于质押,抵押合同也不同于质押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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