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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十五条规定了贿赂犯罪数额的计算。《解释》从两个方面规定了受贿罪数额的计算:一是针对小额贿赂问题,本条第一款明确规定,多次受贿未经处理的,累计计计算受贿数额。这里的处理包括刑事处罚和党纪、政纪处罚。因此,受贿人多次收受小额贿赂。虽然每次都不符合《解释》规定的定罪标准,但多次累计达到定罪标准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是针对收受财物与盈利事项不对应的问题,本条第二款明确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在谋取利益前后多次收受请求人的财物。请求前收受的财物数额在1万元以上的,应当计入受贿数额。因此,对于那些小额、连续、多次收受财产的,符合条件的也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1、应以夫妻共有财产总额作为参考系数,并根据确定精神损害赔偿额的原则来确定赔偿额的份额或比例才能恰当与公平。 2、如果夫妻共有财产如金钱等不足于赔偿无过错方损失或者其共有财产分割时,过错方所分得的财产如房屋等无法通过折价或抵偿的方式赔偿对方损失的,则人民法院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精神损害赔偿责任问题的解释》来确定其精神损害赔偿数额。 3、物质损害赔偿额在分割夫妻共有财产时应优先考虑和照顾,并根据无过错方所受的损害程度、过错方的主观过错责任之大小及其经济负担能力等因素来确定其在夫妻共有财产中的份额或比例。同时,今后生存的需要也应给予过错方一定的共有财产。 4、以夫妻共有财产总额作为损害赔偿系数并优先确定物质损害赔偿额,既符合最高人民法院《精神损害赔偿责任问题的解释》第10条即根据侵权能力和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等精神,又符合各个家庭的实际情况并便于法院的执行及无过错方权利之实现,使过错方和无过错方都切实感受到法律的功能与作用,从而对各个婚姻家庭产生制约及规范性影响。当然,如果过错方给无过错方造成的损害是巨大,其所分得的共有财产无法再赔偿其损失,则另行确定其赔偿额也在情理之中。
根据您的情况来看,您表弟已经构成盗窃罪,因为根据我国有关司法解释,盗窃数额较大,是指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500元至2000元以上的。这里应注意三点:其一,盗窃数额,是指行为人实际窃取的财物的价值数额。盗窃信用并使用的,其盗窃数额应根据行为人盗窃信用卡后使用的数额认定;其二,如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根据经济发展和社会治安状况,在上述幅度内确定了当地执行标准的,在当地应当执行当地的标准;其三,盗窃数额以人民币计算。盗窃外汇的,按被盗当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的外汇卖出价计算。2上述数额标准只是一个原则界限,虽未达到但接近数额较大的起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可以定盗窃罪: (1)以破坏性手段盗窃造成公私财产损失的; (2)盗窃残疾人、孤寡老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 (3)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同时,盗窃公私财物虽已达到数额较大的起点,但情节轻微,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可以不作为盗窃罪处理:(1)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作案的;(2)全部退脏、退赔的;(3)主动投案的; (4)被胁迫参加盗窃活动,没有分赃或者获赃较少的; (5)他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3对于下列发生在特定场合或者针对特定对象实施的盗窃,司法解释规定有专门的数额标准:至于涉案金额如何计算,金额司法会按照事实来合理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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