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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理的,数额是否可以累计

2022-01-24
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对于“未经处理”如何理解,理论上存在不同的观点,司法实践中存在不同的做法。第一种观点认为,多次贪污未经处理,是指两次以上(含两次)的贪污行为,既没有受到刑事处罚(包括不起诉、免予刑事处罚),也没有受到行政处理。贪污行为如果已经被发现,并且给予了行政处分,就不应该认定为“未经处理”,也就不应该将该数额累计。第二种观点认为,贪污行为即使被发现并且受到过行政处分,也应该累计,因为刑法的上述多次贪污行为处罚规定是基于连续犯的原理。第三种观点认为,累计贪污数额的贪污行为应是达到贪污定罪标准的行为,对于原本能单独构成贪污罪的贪污行为,即使已经受到过行政处分,也应作为“未经处理”数额予以认定,因为这一行为本来就可以作为行政纪律评价和刑法评价;对于未达到定罪标准的贪污行为即使没有受到任何行政处理也不应纳入累计贪污数额。因为应累积计算的贪污数额应是必须在追诉时效期限内的,达不到定罪标准的贪污行为无法计算其追诉时效期限,该行为也只能做行政纪律的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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