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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次贪污未处理数额会累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贪污数额较大或者有...
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会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贪污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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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对于“未经处理”如何理解,理论上存在不同的观点,司法实践中存在不同的做法。第一种观点认为,多次贪污未经处理,是指两次以上(含两次)的贪污行为,既没有受到刑事处罚(包括不起诉、免予刑事处罚),也没有受到行政处理。贪污行为如果已经被发现,并且给予了行政处分,就不应该认定为“未经处理”,也就不应该将该数额累计。第二种观点认为,贪污行为即使被发现并且受到过行政处分,也应该累计,因为刑法的上述多次贪污行为处罚规定是基于连续犯的原理。第三种观点认为,累计贪污数额的贪污行为应是达到贪污定罪标准的行为,对于原本能单独构成贪污罪的贪污行为,即使已经受到过行政处分,也应作为“未经处理”数额予以认定,因为这一行为本来就可以作为行政纪律评价和刑法评价;对于未达到定罪标准的贪污行为即使没有受到任何行政处理也不应纳入累计贪污数额。因为应累积计算的贪污数额应是必须在追诉时效期限内的,达不到定罪标准的贪污行为无法计算其追诉时效期限,该行为也只能做行政纪律的评价。
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对于“未经处理”如何理解,理论上存在不同的观点,司法实践中存在不同的做法。笔者认为对于“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理解,在正确区分了构成犯罪的贪污行为和不构成犯罪的贪污行为的基础上也要考虑行为人每一次实施贪污行为都不构成犯罪,但是次数比较频繁,累计数额较大这一现象。如果行为人一个星期内连续5次每次贪污4000元,累计两万元,此种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绝不亚于一次性贪污5000元的犯罪行为。因此有必要对于行为人每一次实施贪污行为都不构成犯罪,但是次数比较频繁,累计贪污数额较大的行为给予一个累计期限,对于这一累计期限内贪污数额总和达到5000元以上标准的应当构成犯罪,没有达到标准的不构成犯罪。其实在有关财产型犯罪有关的司法解释中关于犯罪数额的计算,也有过先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认为“多次盗窃构成犯罪,依法应当追诉的,或者最后一次盗窃构成犯罪,前次盗窃行为在一年以内的,应当累计其盗窃数额”。
多次腐败的处理方法:多次腐败未经处理的,按累计腐败金额处罚。 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二款的规定,对贪污罪,按照情节轻重分别处罚: (1)腐败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二、腐败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三)贪污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未处理多次腐败的,按累计腐败金额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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