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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何一方不得变更土地使用现状;无宅基地使用证发生纠纷的,应向人民法院起诉,由乡级人民政府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经政府行政裁决,个人与单位之...
《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条规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 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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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在充分尊重农村村民意愿的基础上,可以采取措施,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保障农村村民实现户有所居。 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编制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应当统筹并合理安排宅基地用地,改善农村村民居住环境和条件。 农村村民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国家允许进城落户的农村村民依法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
宅基地使用权作为一项特殊的用益物权,与农民个人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紧密相关,因出生而获得(但并不一定实际享有),因死亡而消灭。宅基地使用权是家庭共同共有财产,与家庭关系密切相连。宅基地使用权并非个人财产,自然不能作为遗产继承。
(一)占有和使用宅基地。宅基地使用权人有权占用宅基地,在宅基地上建设个人住宅和与居住生活有关的附属设施。(二)收益和处分。宅基地使用权人有权获得宅基地使用产生的收益,如在宅基地空闲地种植果树等经济作物产生的收益。(3)宅基地因自然灾害等原因消失的,宅基地使用权消失。对没有宅基地的村民,应当重新分配宅基地。(4)宅基地使用权人出售,租赁住宅后,申请宅基地的,土地管理部门不予批准。并且,宅基地使用权的受让人只限于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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