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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可以对劳动仲裁提出管辖异议。 2、提出期限:如果申请人发现仲裁委不具有管辖权,则可以在答辩期满前书面提出管辖权异议申请,该期限一般为15...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负责管辖本区域内发生的劳动争议,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如果发现仲裁委不具有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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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可以对劳动仲裁提出管辖异议。 2、 提出期限:如果申请人发现仲裁委不具有管辖权,则可以在答辩期满前书面提出管辖权异议申请,该期限一般为15天。当事人逾期提出的,不影响仲裁程序的进行,当事人因此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申请撤销。
1、可以对劳动仲裁提出管辖异议。 2、提出期限:如果申请人发现仲裁委不具有管辖权,则可以在答辩期满前书面提出管辖权异议申请,该期限一般为15天。当事人逾期提出的,不影响仲裁程序的进行,当事人因此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申请撤销。
(1)劳动争议仲裁管辖是指各级仲裁委员会和同级仲裁委员会受理劳动争议案件的分工和权限。(2)劳动争议仲裁管辖主要包括以下类型:一是地域管辖。地域管辖是指同级仲裁委员会根据行政区域确定的仲裁管辖。它包括一般地区管辖、特殊地区管辖和专属管辖。一般地区管辖是指劳动争议案件由发生地仲裁委员会管辖。根据我国立法,县、市、市辖区仲裁委员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劳动争议案件。特殊地区管辖是指某一劳动争议案件按照其特定标准由当地仲裁委员会管辖。专属管辖,是指法定的某国家机关经立法授权,依法确定某种劳动争议案件专属某地仲裁委员会管辖。二是级别管辖。等级管辖是各级仲裁委员会根据受理劳动争议案件的具体范围确定的仲裁管辖。它主要根据案件的性质、影响范围和简化程度来确定。三是移送管辖。移送管辖,即仲裁委员会依法将自己受理的无权管辖或不便管辖的劳动争议案件移送有管辖权、便于管辖的仲裁委员会受理的管辖权。第四,指定管辖。指定管辖是指劳动行政部门依法决定由仲裁委员会管辖的劳动争议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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