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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规定,违反相邻关系并不一定会侵犯相邻权,只有损害相邻不动产权利人的相邻权,造成权利人损失,才会构成侵犯相邻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住宅小区违法建设损害相邻房地产权利人利益的,构成侵犯相邻权。根据法律规定,房地产权利人必须利用相邻的土地、建筑物、土地和建筑物的权利人,如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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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它们之间的性质不相同。我们具体地来说,相邻权并不是一种独立的民事权利,但它更不是一种独立的物权类型,而且不动产所有权或者是用益物权的扩张才是它的本质,也是用来所组成有权或用益物权的部分,而且一不用进行独立的公示,这些我们都可以直接从不动产所有权以及用益物权的登记中进一步,并且更加准确地推断出来。 第二,他们两者之间的法律效力也是不相同的。因为法律规定而产生的就是相邻关系,相邻关系呢是服务于特定的土地的或者是附属于特定土地的权利的,这种关系它对的并不是“人”,主要对的“地”,对于相邻权人来说,这种是依据的不动产的自然条件从而发生的法定权利,它主要依靠的是原始权利而且具有一定的对抗性,发生效力的时候就算不进行登记也是可以的。地役权是约定的权利,它主要是依协议从而取得的。双方当事人如果想要具有物权效力的话,就必须要到不动产登记机关进行登记之后才可以具有效力。假如说没登记的,那就不过只是一种债权而已了。 第三,其限制程度的不同。相邻权人只能在依着社会的一般观念所能容忍的合理限度之内,从而来利用相邻不动产,它是对法定的不动产利用关系的一种最小限度的调解。 第四,它们两者之间还在有偿或者无偿以及存续期间上也不相同。这两者当中,相邻关系是可以由法律直接来规定的。而地役权的有偿或者是无偿则是属于自治范畴之内的。
房地产权利人应当为相邻权利人提供必要的用水和排水便利。自然流水的利用应当在房地产相邻权利人之间合理分配。排放自然流水时,应尊重自然流向。 房地产权利人因通行等原因必须利用其土地的,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 房地产权利人因建造、修缮建筑物、铺设电线、电缆、水管、暖气、燃气管道等必须使用相邻土地、建筑物的,土地、建筑物权利人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 建筑物不得违反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不得妨碍相邻建筑物的通风、采光和日照。
相邻权指不动产的所有人或使用人在处理相邻关系时所享有的权利。具体来说,在相互毗邻的不动产的所有人或者使用人之间,任何一方为了合理行使其所有权或使用权,享有要求其他相邻方提供便利或是接受一定限制的权利。相邻权实质上是对所有权的限制和延伸。 邻居的种植的作物在为采摘或者收割之前属于不动产,你们之间的纠纷属于相邻权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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