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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需要具备的条件根据离婚方式的不同而条件不同。协议离婚,只需要夫妻双方达成离婚合意;起诉离婚,经法院审理,调解无效,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准...
自离婚冷静期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未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针对社会关注的"冷静期规定是否不利于保护受家暴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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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法定的离婚条件是: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婚姻关系合法有效;当事人亲自提出离婚申请;经过法定离婚程序。协议离婚应当经过三十天离婚冷静期,而诉讼离婚应当调解前置。
离婚案件认定转移财产的情形主要有转移已有存款,私自出售房屋,收入不存入夫妻名下的存折,私自无偿转让或赠与夫妻共同财产等行为,除了转移财产之外,有些人还虚报开支,利用关联企业负债伪造一些夫妻共同债务。这些行为的最终目的,就是让另一半少分夫妻共同财产。
(一)有利于实现程序正义 “程序正义理论认为,法律程序不仅是为寻求公正的结果而设计,也是为保障一些独立于判决结果的程序价值而设计的。”现代法治理念不仅追求实体正义,更注重程序的公开和公正,程序正义是实现实体正义的首要前提。在我国,法官掌握鉴定决定权和鉴定人的选任权,法官易因鉴定人是由自己委托的而轻信鉴定结论的证明力,这不利于保护当事人的权益。因此鉴定结论只有经过双方当事人的质证,才能从程序上最大化保障当事人双方的询问权、异议权等诉讼权利的实现,有效避免因当事人对鉴定结论的不信任而产生的多头鉴定、重复鉴定等浪费诉讼成本行为的发生,从而以程序正义来保障实体正义的实现。 (二)适应我国庭审方式改革的需要 我国庭审方式改革的内在要求就在于弱化法庭的职权,突出控辨双方的程序主体地位,从而使控辨双方形成真正意义上的对抗,使案件真相越辩越明。为此,必须强化当事人双方的质证能力,加强其对所提出的证据是否具有证据能力和证明力及其大小的举证和说理能力。在旧有的职权主义的诉讼模式下,鉴定人是法官的助手,鉴定结论的证明力往往优于其它证据;在当事人主义的诉讼模式下,鉴定决定权和鉴定人的选任权由法官逐渐向当事人过渡,鉴定人是当事人的科技辩护人,鉴定人的诉讼地位与普通证人的诉讼地位相同。因此鉴定结论在法律上的含义,为了防止鉴定结论的虚假性,保护当事人的利益,应确定当事人对鉴定结论的质证规则,从而顺应我国庭审方式改革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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