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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 用人单位应当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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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2016年1月1日以后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不再享受法定产假后的哺乳假待遇,但可以享受每天一小时的哺乳时间待遇。《浙江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第十九条规定:哺乳(含人工喂养)不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用人单位应当在工作日内安排不少于1小时的哺乳时间;多胞胎生育的,每多一个婴儿,哺乳时间增加1小时。女职工哺乳时间和在本单位内哺乳往返时间,算作劳动时间,并扣减相应的工作量。
哺乳时间 单胎是:每天2次哺乳,每次半小时,可以合并使用,往返在途时间算工作时间。双胎则每次多加半个小时哺乳时间(非在途时间),即每天2个小时。 具体规定见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九条: 有不满一周岁婴儿的女职工,其所在单位应当在每班劳动时间内给予其两次哺乳(含人工喂养)时间,每次三十分钟。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乳一个婴儿,每次哺乳时间增加三十分钟。女职工每班劳动时间内的两次哺乳时间,可以合并使用。哺乳时间和在本单位内哺乳往返途中的时间,算作劳动时间。
产假问题《劳动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九十天的产假。《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七条:女职工产假为九十天,其中产前休假十五天。难产的,增加产假十五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十五天。当然,各地都颁布有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一类的法规规章,单位都是要适用的,各地的标准不一,还包括晚婚待遇、晚育待遇增加假期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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