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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有关部门不得办理建设项目施工许可、商品房预(销)售许可等手续。前款所称的其他工程建设,包括广场、停车场、重点绿化工程,城市雕塑、大中型户外广告固定设施,大中型或者受保护的建筑物外立面装修,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工程建设项目。
(1)调查取证。 1、对群众举报.日常巡查发现.领导批办.媒体曝光的违法建筑,必须要有影像资料以及与违建当事人的谈话询问笔录,当事人不配合的要取证人证言等证据。整个调查取证工作,城镇规划区由县(区)规划部门承担,乡村规划区由乡镇政府承担,乡镇政府无法独立完成的,区规划部门派员参与指导调查。 2、调查违反建设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包括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家庭人口状况(各成员的基本状况)、主要经济来源、建设的违法建筑物以外,是否有住宅、住宅面积是多少、违法建筑物的用途(租赁、、自营)等。 3、现场调查记录。违法建筑的座位、面积、结构、建设时间。 4、调整城镇建设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规划区向住房管理部门查询该建筑注册资料。 (2)认定违法建筑。 计划部门调查科学调查完成后,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确定有关房屋是否属于违法建筑。 (3)下令限期拆除决定。 1、根据《城乡规划法》第64条的规定,对违法建筑进行调查取证,不违反城乡规划但未经规划建设审查的建筑物,属于程序违法建筑物,可以要求限期纠正和罚款,补充相关行政许可手续的违反城乡规划的建筑物,属于实体违法建筑物,制作《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物的决定书》,行政相对人逾期未自行拆除违法建筑物的,组织实施拆除行为。 2、制定命令期限拆除决定的,应制定《通知书》,通知当事人相关事实、理由、根据、所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利。 3、当事人在《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时,违反实施部门应听取意见,做好记录。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及其证据,违反分解的实施部门必须在20天内进行研究。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成立的,违反实施部门应采用的计划部门不采用的,应说明理由通知当事人。 4、当事人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不成立的,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作出命令期限拆除的书面决定。 (四)提交执法文件。 1、县(区)规划部门或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将《告知书》.《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书》等执法文书送达当事人。 2、到场下达执法文书的人员,必须两名以上持有行政执法证件的人员。 3、不协助当事人。不签字的,一个是现场工作人员在收据上签字,明确记载当事人拒绝签字的第二个是将执法文件贴在违反建设当事人的门和建设的违法建筑物的明显位置,通过影像资料锁定证据的第三个是邀请当地村组的负责人来目睹投递情况。 (5)强制拆迁的审批。 县(区)规划部门收集资料,根据事件卷宗制作的要求,制作批准卷宗,按程序批准。由政府法制部门审查后以县(区)政府的名义责令城乡规划局或城市管理局组织强行拆除。 乡镇人民政府调查的违法建筑由乡镇人民政府根据《城乡规划法》第65条的规定,决定自己组织强制拆除。 (六)制作拆除方案。 市或者县(区)级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除违法建筑的,应当在强制拆除的七日前发布通告。 (七)实施拆除。 县(区)政府责令城管执法部门实施强制拆除的,城管执法部门作为牵头单位组织实施,涉及到的部门予以配合。
编制可研报告,取得发改委“立项批复”,国土局“用地预审意见”,环保局“环境评估审查意见”等文件之后,委托招投标代理公司完成设计招投标,发出中标通知书,取得规委的“设计招投标备案回执”等文件,完成方案设计,取得规委的“设计方案审查意见”,完成初步设计及概预算编制,取得“初步设计及概预算审查意见”,征地计划通知书、建设用地批准书、用地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等,开始施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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